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年06月21日 01:22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5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90,460,52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9,046,052.7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福華環球有限公司、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清岛、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8

  债券代码:113638 债券简称:台21转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台21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16.70元/股

  ● “台21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16.60元/股

  ●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7月3日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6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22年1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台21转债”,债券代码“113638”,自2022年7月5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根据《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按相关公式进行调整。

  经公司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30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3年7月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综上,公司因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台21转债”的转股价格,符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台21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方式为派送现金股利,故本次转股价格调整适用公式为“P1=P0-D”。根据上述公式:

  “台21转债”调整后转股价P1=P0-D=16.70元/股-0.10元/股=16.60元/股。

  综上,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台21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16.70元/股调整为16.6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7月3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台21转债”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3年7月3日起恢复转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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