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年06月21日 01:2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5月31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盈森”)、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0,000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18日、2023年6月1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美盈森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申请融资额度3,000万元,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3年6月19日在深圳与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完成了《保证合同》(编号:C230613GR5005856)的签署程序。

  公司对重庆美盈森的担保额度及使用情况如下: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年03月04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28,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附1-2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 纸箱、木箱的生产及销售;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及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有厂房出租;包装产品的仓储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重庆美盈森100%股权,重庆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重庆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保证合同》(编号:C230613GR5005856)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债务人: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2、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

  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在快易付业务中,债务人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和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3、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本最高额保证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本保证合同保证范围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或其他债权人可能需垫付款项的授信业务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快易付业务项下,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之日)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期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18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6月20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6.95%。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0,30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2.43%。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保证合同》(编号:C230613GR5005856)。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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