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山推股份”)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回购价格为1.81元/股或1.89元/股。
2、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鉴于原激励对象魏相圣于2023年2月因工作调动原因离职,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条件,公司决定以1.89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其所持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36,600股,回购资金为636,174.00元;鉴于3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S)为90>S≥80 ,所对应的标准系数为0.8,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决定以授予价格1.8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上述3名人员所持第一个解锁期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61,200股,回购资金为110,772.00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合计为人民币746,946.00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3、截止2023年6月15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实。
2、2020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20年12月1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2020-055),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山东重工资本字〔2020〕25号)。
5、2020年12月15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0年12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8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月26日。
8、2021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王俊伟、盛华分别因工作调动原因及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1万股,回购资金合计人民币1,652,200元,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于2021年9月28日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注销手续,于2021年9月29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
9、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刘健、朱建伦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0万股,回购资金合计人民币1,086,000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于2022年7月7日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注销手续,于2022年7月8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
10、2023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魏相圣于 2023 年2月因工作调动原因离职,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条件,公司决定以 1.89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其所持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36,600股,回购资金为636,174.00元;鉴于3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S)为 90>S≥80,所对应的标准系数为 0.8,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决定以授予价格 1.81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上述3名人员所持第一个解锁期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61,200 股,回购资金为110,772.00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合计为人民币 746,946.00 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于2023年6月15日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注销手续,于2023年6月16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基本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1)公司原激励对象魏相圣于2023年2月因工作调动原因离职,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该人员已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按规定对该激励对象离职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73,400股予以解除限售,对其剩余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336,600股行回购注销。
(2)公司3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S)为90>S≥80 ,所对应的标准系数为0.8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回购注销上述3名人员所持第一个解锁期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1,200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7,800股,占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25,270,000股的1.5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涉及激励对象4人。
2、回购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的相关规定:“3、股权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考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注:从限制性股票验资报告出具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半年按照半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半按照一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半不满两年半按照两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二年半不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根据本次资金使用期限,确定为两年期,因此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2.10%
P=P0×(1+2.10%×D÷360)=1.81×(1+2.10%×800÷360)=1.89元/股
其中:P 为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D 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验资报告出具日的天数。
因此,公司以1.89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魏相圣持有的336,6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为636,174.00元。
(2)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的相关规定:“4、股权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评价未达标、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因此,公司以授予价格1.8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因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不符合第一个解锁期的全部解锁要求的3名激励对象所持第一个解锁期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61,200股,回购资金为110,772.00元。
(3)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约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同时,根据“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锁定期、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至今,公司实施了以下权益分派:
a.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1,501,853,2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元人民币现金。
b.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501,253,21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5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
在上述权益分派中,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先由公司统一留存,待解锁后再行发放;若该部分股份不能解锁,则公司不再发放此部分现金红利,由公司收回。由于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2021年半年度以及2021年年度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管,未实际派发,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3、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合计为人民币746,946.00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397,8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1,501,253,212股变更为1,500,855,412股,注册资本将由1,501,253,212元变更为1,500,855,412元。股本结构变化如下(仅考虑目前情况下进行本次回购注销的变动情况):
注:上表中本次变动前的股本结构时间为2023年6月6日,本次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为准。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为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济报字【2023】第0254号)。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501,253,212股变更为1,500,855,412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80 证券简称:山推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注册资本及股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4名不再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97,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501,253,212股变更为1,500,855,412股,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本次回购注销后的最新股本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的条款。上述议案均已经公司2023年4月11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公司现已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由1,501,253,212股变更为1,500,855,412股,注册资本由1,501,253,212.00元变更为1,500,855,412.00元。公司将尽快就上述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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