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武汉理工大学共建技术研究中心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武汉理工大学共建技术研究中心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2023年05月30日 03:2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近日,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高新”或“公司”)与武汉理工大学签署了《共建国创高新-武汉理工先进复合材料联合技术研究中心协议书》,决定共同建设“国创高新一武汉理工先进复合材料联合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对方的基本情况

  武汉理工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教育部和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共建高校,是教育部直属高校中为建材建工、交通、汽车三大行业培养人才规模最大的学校,已成为我国“三大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是我国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之一,为国防、现代工业、新兴产业、国家和区域经济提供了关键新材料技术支撑。

  公司与武汉理工大学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理工大学

  (一)合作内容

  1、 甲乙双方合作共建“国创高新-武汉理工先进复合材料联合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为国创高新实现推出符合市场需求、代表行业发展方向的新材料产品提供强大的、全方位的科技和人才支撑。

  2、技术中心依托甲方和乙方的材料复合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湖北省先进复合材料技术创新中心及张联盟院士研究团队,围绕甲方重点提升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上游具备“原始创新”或“国产替代”属性、有较高行业天花板的材料产品和相关制备技术及关键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系统的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3、技术中心建设地点位于甲乙双方相关研发场所,并在协议签订一个月内在双方工作场所挂牌,双方各派专人参与管理工作,打造成产学研合作平台、科技转化对接平台、专业人才培养平台、创新创业平台和产业孵化平台。

  4、甲乙双方共同设立联合技术委员会,对技术中心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负责确立技术中心研究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论证、批准及验收等事宜。联合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两名,由甲方高庆寿董事和乙方张联盟院士分别担任,委员由双方高级技术及管理专家组成。

  5、甲乙双方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面向乙方设立“国创高新-武汉理工先进复合材料联合技术研究中心开放课题”,每年提供开放课题研发经费不少于240万元(五年总额不少于1200万元),由联合技术委员会结合双方需求情况确立研究方向,提出年度开放课题指南,技术中心科研团队按要求填写课题申报书,经联合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甲方完成开放课题立项工作并签订具体课题合同,研发经费由甲方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6、甲乙双方及时将科技合作中的研发成果及乙方重点培育的高价值专利在甲方进行产业化,合作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权益分配,在具体协议中另行约定。

  7、乙方为甲方提供高水平的人才支撑。乙方基于技术中心在甲方设立研究生工作站,基于双方科技合作和实习实训需要,推荐各层次人才到甲方工作和实习,具体工作由乙方相关部门审批。

  8、 甲方为乙方研发人员、实习实训学生免费提供办公实习场地。

  (二)合作机制

  1、双方每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解决重大问题,议定合作项目,出台重大举措。

  2、甲方指定国创高新技术中心为联络部门,乙方指定材料复合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为联络部门。

  3、依据“成熟一个,孵化一个”的原则,对具备较清晰产业化路径的项目进行产业化,实现市场经营,双方权益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4、甲方设立“国创新材料奖学金”资助乙方在技术中心从事研究工作的研究生,每年提供奖学金20万元(五年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三)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本协议自动解除,若需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

  四、相关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作,能充分发挥协议双方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符合公司的产业升级需求和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将坚定聚焦新材料方向,借助武汉理工大学雄厚的研发实力和平台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先进复合材料等领域的研发能力,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保持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优势,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本次共建“国创高新一武汉理工先进复合材料联合技术研究中心”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和武汉理工大学共建技术中心,能否良好运营和取得预期效果受行业政策、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项目研发执行过程中,关键技术能否突破、项目任务能否实现及最终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均存在不确定性;研究成果未来在市场产生的经济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002377 证券简称:国创高新 公告编号:2023-33号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监事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何斌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何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何斌: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2023年3月15日,你配偶王玉蓉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82,100股,交易金额合计222,482.00元;2023年3月23日,你配偶证券账户合计卖出公司股票82,100股,交易金额合计266,004.00元。你作为公司监事,你配偶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及近亲属监督提醒,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上述《警示函》所述短线交易的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监事配偶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号),此次减持收益已悉数上交至公司银行账户。

  2、何斌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湖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表示在情况发生后已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重新进行了系统学习,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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