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5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4月10日,公司通过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4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33)。
(三)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4)。
(四)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2-043),董事会同意以2022年5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9.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激励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授予105.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2022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9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六)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七)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重新调整为15.92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5.70万股调整为126.84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20万股调整为27.84万股(其中预留部分已授予的16.60万股调整为19.92万股,预留部分剩余尚未授予的6.60万股调整为7.92万股)。本激励计划72.3120万股(根据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事由、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1、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了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5月21日披露的《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当时总股本66,666,66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00000股,上述方案已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完毕。
2、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8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000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000,000.00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方案已于2023年5月17日实施完毕。
基于前述事由,根据本激励计划“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时,仅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未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的权益数量及价格不完备,因此,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了重新调整。
(二)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票面金额。
(三)调整结果
1、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本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和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调整后授予价格P=19.58÷(1+0.2)-0.4=15.92元/股。
因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9.58元/股调整为15.92元/股。
2、首次及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
根据本激励计划和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不涉及授予数量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05.70×(1+0.2)=126.84万股。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3.20×(1+0.2)=27.84万股,其中预留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60×(1+0.2)=19.92万股,预留部分剩余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60×(1+0.2)=7.92万股。
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5.70万股调整为126.84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20万股调整为27.84万股(其中预留部分已授予的16.60万股调整为19.92万股,预留部分剩余尚未授予的6.60万股调整为7.92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重新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重新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重新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重新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重新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重新调整,此次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重新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和价格、作废的原因、作废的人数及作废的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查备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作废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0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4月10日,公司通过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2年4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33)。
(三)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4)。
(四)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2-043),董事会同意以2022年5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9.5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激励条件的52名激励对象授予105.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2022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9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六)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七)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重新调整为15.92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5.70万股调整为126.84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20万股调整为27.84万股(其中预留部分已授予的16.60万股调整为19.92万股,预留部分剩余尚未授予的6.60万股调整为7.92万股)。本激励计划72.3120万股(根据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需作废,具体情况如下。
(一)鉴于公司未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部分预留7.92万股(根据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二)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7.80万股(根据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68万股(根据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鉴于本激励计划2022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未达成,除上述离职人员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47.6160万股(根据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7.2960万股(根据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2.3120万股(根据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在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和价格、作废的原因、作废的人数及作废的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查备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作废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1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2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7日以电话、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陆宝宏先生召集并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了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5月21日披露的《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当时总股本66,666,66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00000股,上述方案已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完毕。此外,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8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000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000,000.00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方案已于2023年5月17日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重新调整,其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9.58元/股调整为15.92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5.70万股调整为126.84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20万股调整为27.84万股(其中预留部分已授予的16.60万股调整为19.92万股,预留部分剩余尚未授予的6.60万股调整为7.92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重新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与会董事经审核认为:本次重新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新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公告》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佘砚先生、陶珏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需作废,具体情况如下。
1、鉴于公司未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部分预留7.92万股(根据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2、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7.80万股(根据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68万股(根据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鉴于本激励计划2022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未达成,除上述离职人员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47.6160万股(根据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7.2960万股(根据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2.3120万股(根据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佘砚先生、陶珏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查备文件
(一)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2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22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7日以电话、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蓝慧娴女士召集并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重新调整,此次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重新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新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公告》。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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