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年05月24日 00:50 证券日报

  股票简称:起帆电缆                                    股票代码:605222

  债券简称:起帆转债                                    债券代码:111000

  (2022年度)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888 号)

  二二三年五月

  重要声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布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章 本次可转债概况

  一、核准文件和核准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于2020年10月2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1月13日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7号)批复,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帆电缆”“公司”或“发行人”)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起帆转债”)。

  起帆电缆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100,000.00万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904.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642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1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主体

  中文名称: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qifancable Co., Ltd.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1年5月24日至2027年5月23日。

  (五)债券利率

  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1年5月24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5月28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1年11月29日至2027年5月23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0.5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或注销、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1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不足转换为1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0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解聘本期可转债券受托管理人;

  (5)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7)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五)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根据实际数额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投项目计划投资额,差额部分公司将通过留存收益、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自筹解决。

  (十六)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七)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十八)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受托管理人职责履行情况

  海通证券作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存续期内,海通证券对公司及本期债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海通证券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要包括:

  1、查阅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2、收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等工作底稿;

  3、不定期查阅发行人重大事项的会议资料;

  4、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5、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现场访谈;

  6、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

  第三章 发行人2022年度经营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2022年度经营情况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64,419.71万元,同比增长9.3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630.22万元,同比下降46.4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8,287.37万元,同比下降39.87%。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未达年初预定目标主要原因是:

  1、主要原材料铜的价格较2021年有所下降对应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下降;

  2、受整体经济下行影响,公司对涉房地产客户的供货有所调整;

  3、受经济环境影响,长三角地区销售有所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主要系铜价剧烈波动导致计提存货减值、股权激励费用摊销、财务费用支出增加所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1,221,747.56万元,同比上升32.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15,147.91万元,同比上升12.50%。

  三、发行人2022年度财务状况

  2022年度,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2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四、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出现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生产经营及财务指标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偿债意愿及偿债能力正常。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一、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根据实际数额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投项目计划投资额,差额部分公司将通过留存收益、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自筹解决。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一)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4,174.23万元,公司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处于项目建设期或未开工,尚未实现效益,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2021年6月2日,公司、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堰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池州起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江口支行、海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在各银行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存放金额中包含利息收入2,702,948.52元

  第五章 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起帆电缆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5.59亿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设担保。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度,发行人未发生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章 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21年5月24日)。

  付息日为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发行人已于2022年5月24日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间的利息。

  第八章 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起帆电缆主体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起帆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第九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约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规定:

  “3.4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派息、分立、减资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甲方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甲方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期债券本息的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 重大变化情况的;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

  (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甲方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甲方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八)甲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甲方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甲方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一)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二)甲方股权结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甲方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十五)甲方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七)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十八)甲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九)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甲方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二十)甲方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二十一)本次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二十二)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三)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甲方为发行的公司债券聘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

  (二十四)《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十五)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甲方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二十六)甲方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七)甲方发生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八) 甲方发生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要求对外公告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债券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第(六)条所列事项,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度跟踪评级报告》,评级结果为维持起帆电缆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起帆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未发生变化,未对本次债券本息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将评级结果进行公告并披露评级报告。

  除上述事项外,2022年度发行人未发生《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规定列明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转股价格调整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0.53元/股。

  2022年5月9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5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根据《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起帆转债”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前,“起帆转债”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转股价已由初始的20.53元/股调整至20.10元/股,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9.86元/股。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转股价格为19.86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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