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数量为36,097,203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6.2028%;
2、本次限售股可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5月18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科技”或“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卫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号),核准公司向刘卫华等20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吉安鑫泰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向刘卫华、夏禹谟、余学红、张万琰、刘任达、陈圣位、徐均升、徐嘉诚、黄迪、郑阳善、胡月共、朱少武、谢信樊、胡松挺、赵常华、陈敏超、姚莉、郭荣华、廖雨生共19名自然人(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发行66,162,076股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述股份已于2020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托管手续,上市日为2020年4月15日。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总额为581,951,198股。其中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通过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6,097,2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028%。解除限售涉及的股东为刘卫华、夏禹谟、余学红、张万琰、刘任达、陈圣位、徐均升、徐嘉诚、黄迪、朱少武、姚莉、郭荣华、廖雨生共13名自然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注1:锁定期的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卫华、夏禹谟、余学红、张万琰、刘任达、陈圣位、徐均升、黄迪、徐嘉诚、朱少武、姚莉、郭荣华、廖雨生共13名交易对方所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已满36个月,且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18日出具的《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苏公W[2021]E1193号),2022年4月15日出具的《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苏公W[2022]E1177号),以及2023年4月26日出具的《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苏公W[2023]E1276号),鑫泰科技完成了2020年度实际净利润达到8,500万元、2021年度实际净利润达到10,000万元、2022年度实际净利润达到9,711.21万元的承诺。
单位:万元
综合上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占用的情形,且公司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6,097,2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028%,占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前)的7.6049%。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13名,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拟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本次交易时所做出的承诺;
(二)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对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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