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顾爱龙)近日,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一起与武汉市江岸区阔意建材经营部相关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不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9397.69元(以1057213.55元为基数,自被告付款的次日即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止)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上述案件事实显示,2021年6月1日,原告武汉市江岸区阔意建材经营部(卖方)与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方)签订了合同编码为1300210627的《原材料采购合同(骨科类)》一份,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类原材料,约定:卖方于每月16、17两日将买方站点自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的出厂数量、单价与站点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买方站点材料科出具的《原材料结算确认单》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每月18日,买方站点将当月与卖方签署的《原材料结算确认单》通过有效途径发送至买方物资部进行核对、确认。
当月结算办理完后,买方第四个月支付卖方第一个月结算货款的95%,以此类推。货款以银行融资、供应链融资、承兑或商票方式支付,买方付款前卖方须另行出具收款证明(收据),且卖方在买方付款后一周内需进行收款确认;双方约定卖方每月货款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单站点),从每月货款中予以扣除,合同期及产品质保期满后双方无合同争议,买方在一年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卖方。双方约定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自每批次货物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5日止。该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也进行了约定。原告与被告均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后,2021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应付款项询证函》一份,载明:根据被告应付账款管理工作的要求,需与原告核对业务往来金额,下表出自被告账簿记录,请原告协助、配合;表格内容显示:截至2021年10月31日,应付余额为1533909元。如与原告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并签章证明。
被告在该《询证函》上加盖该公司所属江岸供应站财务专用章,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在《询证函》上“数额证明无误”处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2022年1月3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0元。2022年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在《外部单位对账函》上加盖该公司所属江岸供应站财务专用章,该《对账函》显示: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被告应付原告货款金额为1133909元。
这已是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本月以来,第二次新增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诉讼案件。2023年5月4日,案号(2022)鄂0111民初18547号显示:大悟县伟捷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买卖合同纠纷。
此前,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执行标的4791843元,执行案号为(2023)鄂0111执3277号。
天眼查显示,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由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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