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5月12日 12:22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者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11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等,已于2023年4月21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高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出席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9人,代表公司股份205,373,1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65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205,158,7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2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公司股份214,4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4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6人,代表股份25,298,5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06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05,317,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7%;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25,242,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6%;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4%;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05,317,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7%;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25,242,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6%;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4%;弃权0股。

  (三) 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05,317,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7%;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25,242,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6%;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4%;弃权0股。

  (四) 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05,317,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7%;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25,242,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6%;反对5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4%;弃权0股。

  (五) 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05,160,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2%;反对16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25,085,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5%;反对1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0%;弃权0股。

  (六)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方海江先生、付玉霞女士、方春凤女士、杨国栋先生、傅晓成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97,312,398股,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为8,060,753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7,894,5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82%;反对16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1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7,894,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82%;反对1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18%;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05,277,4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4%;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25,202,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7%;反对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3%;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方海江先生、方春凤女士作为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45,873,221股,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为59,499,930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59,333,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7%;反对16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25,132,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0%;反对1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0%;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方海江先生、方春凤女士作为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45,873,221股,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为59,499,930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59,333,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7%;反对16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25,132,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0%;反对1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0%;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方海江先生、方春凤女士作为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45,873,221股,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为59,499,930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59,333,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7%;反对16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25,132,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0%;反对1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0%;弃权0股。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王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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