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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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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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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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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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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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公司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立案调查事项已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结案通知书(详见公告:2019-046),截至2023年3月17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7,985例(上述统计数据可能因文件传递遗漏或暂未收到书面裁定、存在重复起诉等情形的影响而发生变动,最终案件数量以法院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99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部分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合计为人民币115,410,271.02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7,801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部分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合计为人民币1,166,872,410.92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8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9,792,303.77元(详见公告:2023-023)。

  2、2022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二)项及9.8.1条第(六)项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3年4月14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858号)及《出具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6234号)。2022年期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转正,且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出具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带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2023年4月14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详见公告:2023-038),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022年度,公司完成重整计划,并根据重整计划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3年第一季度,公司积极配合重整管理人推进债务清偿工作。

  (二)控股股东相关情况说明

  1、2023年2月,因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恒汇志专门账户中48,691,587股无表决权限售流通股司法拍卖流拍后司法划转至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详见公告:2023-007、2023-008、2023-009、2023-012)。根据中恒汇志及其实际控制人和相关关联方的承诺情况,其尚存在与重大资产重组、与资产收购相关的业绩承诺补偿未完成的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如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包括司法拍卖过户的情形),相关受让方申请办理股票解禁须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申请办理解禁手续。本次司法划转后,受让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遵守原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申请办理股票解禁须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申请办理解禁手续。

  2、2022年4月12日,中恒汇志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较高的重整价值”为由,自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破产重整。截至目前,申请书等材料已被深圳市中院接收,尚未正式受理。

  2023年2月24日,中恒汇志收到深圳中院《通知书》,债权人宋楠楠向深圳中院申请中恒汇至破产重整,案号为(2023)粤03破申135号。中恒汇志的破产重整申请尚需深圳中院审查,法院是否受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440,930,4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9%,其中质押股份437,766,426股,占中恒汇志持股总数的99.28%,占公司总股本的15.58%。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中恒汇志所持股份存在被平仓或强制过户的风险。因中恒汇志自身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影响,中恒汇志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且解除冻结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其在重组上市及后续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相关承诺至今未能完整履行。

  4、2022年11月19日,公司公告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2年12月6日,中安科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告:2022-085、2022-086);2022年12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鄂01破26号】,批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详见公告:2022-087)。

  根据重整计划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因中恒汇志盈利预测未完全实现而触发的业绩补偿方式和补偿股票数已由中安科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故对本应由中恒汇志补偿给原股东的176,751,344股股票,将让渡至中安科作为偿债资源的一部分。如偿债资源足够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进行清偿,则剩余部分可依次用于对核心投资人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补足承诺的股票或等值偿债物进行清偿、对留债挂账的关联企业债权进行清偿。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中安科股票已经被冻结、质押或处于执行程序中,前述股票的追索存在不确定性。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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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伟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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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伟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3月

  编制单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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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伟

  (一)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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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主要办公地址、投资者热线电话及传真发生变更,为保证投资者交流渠道通畅,现将具体变更内容公告如下:

  ■

  除上述变更内容外,公司电子邮箱保持不变,为zqtzb@600654.com,上述变更信息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正式启用,原联系电话及传真即停止使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上信息变更,若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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