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媒体滚动
搜索服务提供商提供缩略图的目的是为了向用户提供搜索结果,便于用户确定是否前往原图所在网站进行观看,如果搜索服务提供商在提供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以吸引用户进入相关广告页面,是否构成侵权?
4月24日,沈阳市版权管理部门向本报提供一相关案例:法院认为提供带有广告链接的缩略图,已构成实质性替代原作品,搜索服务提供商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为市民如何避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了有益借鉴。
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
原告韩某分别在百家号及搜狐号“旅行啦文龙”发布题为《斯里兰卡狮子岩,世界上最向往的考古遗迹,媲美世界第八大奇迹》,将摄编号为IMG_0063的涉案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并在图片上添加“旅行啦文龙”水印。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某图片搜索页面对“斯里兰卡狮子岩,世界上最向往的考古遗迹,媲美世界第八大奇迹”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每次搜索结果的前4张图片中均有“广告”字样,部分搜索结果显示前4张图片中包含涉案图片,点击有“广告”字样的涉案图片,网页直接跳转至广告所对应的第三方网站;点击没有“广告”字样的图片,链接跳转至包含涉案图片的原文章页面。
韩某认为,被告在涉案缩略图上设置广告链接的行为,致使网络用户在直接点击缩略图时被引流至第三方网站,侵犯了他的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影响涉案作品正常使用
法院认为,对于被告提供缩略图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首先,被告在其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中出现被诉侵权图片,清晰地再现了原图的独创部分及所有内容,属于搜索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搜索服务时以缩略图形式在其服务器上生成涉案作品的复制件,且缩略图保存于被告服务器中,公众可以随时通过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对搜索作品的受众而言,足以产生替代原图的效果。
其次,被告在缩略图上设置广告链接的行为,对网络用户打开“原图”链接增设了障碍,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网络用户通过点击缩略图即可浏览原图网页并回溯图片来源相关信息,其指向原图链接的搜索引擎功能被弱化,未合理发挥搜索引擎转换性使用功能,反而表现的功能是提供相关广告服务,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三,被告将本属于作品著作权人的网页浏览量进行了分流,势必减少相应网页的浏览量,使得网络用户通常不会再访问作品的原网页,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涉案作品,影响了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了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韩某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900元。
法官说法
实质性替代原作品构成不合理使用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李雪、法官助理赵思佳介绍,搜索服务提供商为提供搜索服务需要,对网页的特定内容,如图片或歌词、短小文字作品等的快照,称之为缩略图。对于网络服务涉及的缩略图是否侵权,应重点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此种行为是否替代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或者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上述规定将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本案只是众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其中一个。为避免侵权,公众应提高版权保护意识,严格审查发布内容,明确区分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不能盲目认为自己的转发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张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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