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2023年04月25日 03:44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孙世光、孙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孙世光、孙震:

  2023年3月2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称:因公司在中信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2笔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592万元及9,500万元)于2023年1月5日出现逾期,且公司与中信银行就上述借款到期后转期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被中信银行起诉,银行账户被中信银行申请轮候冻结,涉案金额为15,201.41万元,涉及被查封银行账户的轮候冻结金额为1,769.91万元。2023年3月17日,公司与中信银行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日签署并取得民事调解书,但公司迟至3月29日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涉及诉讼进展公告》,3月30日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裁孙世光、董事会秘书孙震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孙世光、孙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中指出的有关重大诉讼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的情况,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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