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限引发交通事故 商业三者险可否免赔

因超限引发交通事故 商业三者险可否免赔
2023年04月07日 10:00 媒体滚动

转自:河北法制报

□ 刘培利

张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沿廊沧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停在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道线上的重型半挂货车发生剐碰,该车驾驶人邓某在车左后侧第三行车道被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撞倒并碾轧,造成邓某死亡。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登记车主为某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于某,张某系被告于某雇请的司机。

交警部门认定:邓某与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邓某的家属主张,张某、于某和某保险公司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8万元。因对赔偿事宜有争议,邓某的家属作为原告将张某、于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张某驾驶的车辆存在超宽情形,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该情形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10%的情形,主张商业险部分免赔10%。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保险公司主张张某驾驶的车辆因违法装载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10%的问题,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同时还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告知书、投保人声明、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或对全部免责条款集中单独印刷,且投保人声明处手写了“投保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加盖了投保人的公章。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证据材料,某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就该项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尽到了相应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10%的理由成立。

说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张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车辆超限发生保险事故时,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中免赔10%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支持保险人的免赔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首先,根据上述免赔10%是免除保险人的部分赔偿责任,其性质应当界定为免责条款;其次,对于签订具有免责内容的条款,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依法履行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再次,明确何种情形下保险人需要对免责条款履行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才发生法律效力、何种情形下只需要履行提示义务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本案中,超限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履行提示义务即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黑体字形式履行了超载免责的提示义务,故该免责应当合法有效,故依法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中按10%的免赔率计算免赔额。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引导驾驶人员安全驾驶,确保交通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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