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第一财经
3月28日晚间,ST红太阳发布公告称,2023年3月24日,公司收到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对公司及多位高管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ST红太阳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红太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红太阳《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红太阳相关公告、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相关合同、情况说明、法院裁定、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证监会认为,红太阳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红太阳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中,杨寿海作为红太阳实际控制人、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兼任南一农集团和红太阳集团的董事长,知悉相关还款模式,了解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实际还款能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红太阳原财务总监、时任董事赵晓华全程独立决策、实施红太阳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且为上述形式性还款的设计者、决策者,知悉或应当知悉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志军未勤勉尽责,是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詹燚,财务总监赵勇,时任监事会主席、董事兼总经理赵富明,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陈新春是红太阳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二、对杨寿海、赵晓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20万元罚款;三、对詹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四、对赵勇、赵富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五、对唐志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六、对陈新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赵晓华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赵晓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杨寿海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杨寿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方面,ST红太阳表示,公司目前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正常,各项预重整工作均在有序推进。若公司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化解公司债务及历史遗留等问题,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ST红太阳表示,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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