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7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泸州市古蔺县龙井山泉销售的1批次桶装纯净水(龙井山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期)。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泸州市古蔺县龙井山泉销售的1批次桶装纯净水(龙井山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6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号)》,涉及泸州市古蔺县龙井山泉销售的1批次桶装纯净水(龙井山泉)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桶装纯净水(龙井山泉);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2-10-15;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古蔺县龙井山泉;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州市古蔺县古蔺镇彰德社区育英路93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古蔺县龙井山泉纯净水厂;标称生产企业地址:古蔺县永乐镇德付村十三组;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8日向古蔺县龙井山泉纯净水厂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生产426桶,共计7455公斤,货值1554元;销售426桶,共计7455公斤,剩余0桶;召回0桶。未召回原因:已全部流入市场终端,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用于杀菌的臭氧发生器出现且未及时维修导致水质消毒杀菌不彻底。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市监处罚〔2023〕19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54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肆元) ;
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数额合计11554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伍拾肆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8日向泸州市古蔺县龙井山泉(陈泽林)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购进20桶,共计350公斤,货值200元;销售20桶,共计350公斤,剩余0桶;召回0桶。未召回原因:已全部流入市场终端,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鉴于其在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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