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无人机3月14日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问询函。问询函指出,当日,公司公告,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所)人力资源配置和工作安排不能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无法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要求辞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公司拟更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为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同时,公司2022年年报预约披露日由2023年3月15日变更为2023年4月29日。
问询函要求公司和立信所核实并披露:公司管理层与立信所就审计工作安排、人力资源配置等年审相关事项历次沟通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分歧;立信所自受聘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来已开展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是否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是否存在审计范围受限或其他不当情形;立信所辞任及年报披露延期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由其他原因或事先已知晓的情况所导致。
同时,问询函还要求公司和大华所核实并披露:公司管理层与大华所就审计工作的具体沟通过程及内容,大华所在接受聘任前是否充分履行前后任会计师沟通的程序;大华所在接受公司委托前进行的尽职调查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关于业务承接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相应程序及具体内容和结论;大华所就审计工作的人力资源配置安排、已开展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进展及后续安排,是否有充分时间保证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及关键审计程序的充分执行,相关审计、复核计划能否符合审计准则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无法按期出具审计报告的风险,如有,充分提示。
此外,问询函还要求公司说明公司在选择大华所的过程中,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大华所的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情况、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能力,尤其是独立性方面等所采取的评估程序和结果,并说明相关程序是否充分合规、结论是否审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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