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2月23日收深交所监管函,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应收款保证协议>的补充公告》显示,公司与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迪初及其一致行动人聂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分别签署了《应收款保证协议》,李迪初及聂卫承诺将积极管控康铭盛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尚未回收的应收账款,承诺其回款总额不低于90%。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两份《应收款保证协议》,直至2022年4月30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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