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http://n.sinaimg.cn/spider20230223/786/w1216h370/20230223/f45f-8df38c82255d22cdf824aff2539dd13f.png)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和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10-27)不合格检验项目为毒死蜱,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香蕉(购进日期2022-10-27)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
经营者信息: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者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长安街1号。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60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尚无召回产品。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尚无召回产品。
二、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2年11月21日和2022年11月24日对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韭菜和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编号:牡市监罚告【2023】2022-409号、牡市监罚告【2023】2022-419)。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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