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科技”或“公司”)认为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普源”)和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源精电”)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并对公司的商誉产生了不良影响。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3)沪73知民初153号。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恶意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鼎阳科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87585F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8区安通达工业厂区4栋厂房3层、5栋办公楼1-3层
法定代表人:秦轲
被告一:北京普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37040C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4号楼1至5层102
法定代表人:王悦
被告二:普源精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88344441R
公司住所: 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宁
(二)事实与理由
在2022年10月至11月,被告对原告及经销商等主体累计起诉了5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公司认为其行为均构成恶意诉讼,主要如下:
(1)被告一作为在本行业已经经营超过20年的专业商事主体,其在有专业研发团队为其提供技术分析、技术支持的前提下,在明知其用于诉讼的部分专利是基于早已在国内外以出版公开、销售公开等方式成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而提出申请,或者是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而提出申请,本就不应获得专利保护的情况下,仍使用上述有权利瑕疵的专利对原告提起一系列侵权诉讼,并索要巨额赔偿;
(2)在被告一于2022年10月提起的三个不同诉讼中,除权属证据外,被告一均仅提交了相同的两份公证书作为证据,在每一诉讼中,对多个被控侵权产品均仅提交了一份粗糙的侵权比对表,其提供的证据、侵权比对内容根本无法覆盖其主张的大部分被控侵权产品,进一步突显其有扩大对原告损害范围的恶意;
(3)被告一在每一诉讼中,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害赔偿依据的情况下,均提出巨额赔偿请求,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4)被告一在每一诉讼中,在明知本行业涉及的技术为产品内部的技术方案,经销商极难得知其销售的产品是否侵权的情况下,被告一仍将原告的下游经销商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经销商在每个案件中均对高额的合理维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导致原告的经销商长期处于不安状态,影响了原告的生产正常经营;
(5)二被告的恶意诉讼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困扰,对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并损害了原告商誉。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为被告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2、判令二被告共同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被告二官方网站(https://www.rigol.com)首页、被告二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名称“普源精电RIGOL”,微信号“RIGOL_Technologies”)首页置顶的显著位置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的内容需经过原告或法庭确认,刊登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刊登期间不得自行删除;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自成立以来,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坚持自主创新研发。近年,公司技术实力及专利研发能力取得了快速发展,仅2019年初至今,公司已新增154项发明专利,为保持公司技术领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积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本次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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