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2月16日 05:2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2023-006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2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缪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胡小波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顾亚俊先生、财务总监王洁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审议通过的上述议案是关联担保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26,311,454股,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12.690%;陈丽芬持有公司股份148,181,020股,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8.309%;郁琴芬持有公司股份144,300,000股,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8.092%;孙宁玲持有公司股份91,648,980股,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5.139%。对本关联议案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亚青、孟庆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5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23-007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阳光集团”)。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额度最高余额1亿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为阳光集团的实际提供担保的余额为4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阳光集团提供反担保。

  ●本公司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3年2月15日,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302041)浙商银高保字(2023)第00014号】,为阳光集团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最高余额1亿元人民币内的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2月14日。

  本次担保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4877K

  成立时间:1993年7月17日

  注册地: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郁琴芬

  注册资本:195387.3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饮料生产;食品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面料纺织加工;纺纱加工;面料印染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服饰研发;服装制造;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工业设计服务;机械设备研发;纺织专用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通讯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阳光集团的资信等级:AAA(评级机构:江苏恒大信用评价有限公司),有效期:2022.12.30-2023.12.29。

  截止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阳光集团总资产225.78亿元,总负债107.85亿元,银行贷款总额73.04亿元,流动负债总额98.59亿元,净资产117.93亿元。2021年1月至12月营业收入119.93亿元,净利润7.44亿元。

  截止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阳光集团总资产223.67亿元,总负债104.43亿元,净资产119.24亿元。2022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100.87亿元,净利润6.67亿元。

  被担保方阳光集团目前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阳光集团持有本公司12.69%的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如下图: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阳光集团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2.保证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4.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

  5.担保主债权最高余额:1亿元人民币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本次担保公司与阳光集团签订了反担保合同,阳光集团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多年以来,阳光集团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特别是在筹资方面,长期为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大量银行贷款提供无偿担保。截至2022年9月30日,阳光集团为公司及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约19亿元的担保。从商业互惠、公平对等出发,公司本次为阳光集团的银行融资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1亿元的担保。阳光集团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且阳光集团提供了反担保,本公司为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2023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多年以来,阳光集团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特别是在筹资方面,长期为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大量银行贷款提供无偿担保。截至2022年9月30日,阳光集团为公司及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约19亿元的担保。因此,为了保证公司业务开展,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公司同意前述担保事项。控股股东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担当风险的能力,且本次担保阳光集团提供反担保,本公司为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书和独立意见书,鉴于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长期为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大量银行贷款提供无偿担保,截至2022年9月30日,阳光集团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正在履行中的担保约19亿元,公司为阳光集团向浙商银行申请的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阳光集团提供反担保。该交易有利于增强双方的融资能力和效率,对双方经营发展都是有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议案中提及的担保对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实际操作中需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我们同意公司为阳光集团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9.32%。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23-008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郁琴芬女士拟以自身账户或其成立的信托计划及资管计划等方式,在未来6个月内(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17,833,500股且不超过35,666,800股,即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日(2023年2月15日),郁琴芬女士尚未实施增持计划。

  ●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所需资金未及时到位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056号公告。

  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2-069号公告。

  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001号公告。

  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郁琴芬女士《关于增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情况

  1、增持主体:郁琴芬(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股东)或其成立的信托计划及资管计划等。

  2、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郁琴芬持有本公司股份144,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9%;其一致行动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26,311,4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9%;陈丽芬持有本公司股份148,181,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1%;孙宁玲持有本公司股份91,648,9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郁琴芬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10,441,4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3%。

  3、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十二个月内无增持计划,其一致行动人阳光集团在2021年9月28日披露了《江苏阳光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二、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目的: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2、本次拟增持股份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

  3、本次拟增持数量:本次拟增持数量不低于17,833,500股且不超过35,666,800股,即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股东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判断,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及市场情况,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5、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同时考虑到市场波动、资金安排及窗口期等原因,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为6个月,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等。

  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受窗口期、信息敏感期和股东资金安排等综合原因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郁琴芬女士尚未增持公司股票。

  郁琴芬女士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认可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将继续按照原增持计划,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所需资金未及时到位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的风险。

  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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