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
2023年02月11日 05:2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23-006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2月10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11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使用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2月11日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使用规模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关于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使用规模的议案》。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2月11日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600516           公告编号:2023—007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

  使用规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

  ●拟终止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计划投入金额:119,560.03万元。

  一、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一)200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008年4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571号文核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或公司)向特定的九家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14,864,729股,每股发行价9.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46,349,995.42元,扣除发行费用36,999,995.4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09,350,000.00元。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于2008年7月1日全部到账,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经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五联方圆验字[2008]第05006号《验资报告》。

  (二)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33号《关于核准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3年6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84,266,9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89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96,015,374元。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国浩验字[2013]702A0001号的验资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计划为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和10万吨/年油系针状焦工程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概况

  (一)200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2011年7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募集资金节余用于特种石墨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节余30,570.00万元用于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约210,191.17万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并经公司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炭材)已经投入资金37,885.70万元(含利息),公司200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二)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1.10万吨/年油系针状焦工程项目由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公司2016年6月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7月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终止该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

  2.公司于2016年12月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并于2017年1月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江苏喜科墨51%股权及后续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收购喜科墨(江苏)针状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喜科墨)51%股权及后续增资。截至2017年10月,股权收购及增资事项完成,公司根据签订的合同及其约定,以原10万吨/年油系针状焦工程项目募集资金支付江苏喜科墨51%股权转让款及增资款40,167.93万元人民币。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2017年5月6日、2017年10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江苏喜科墨51%股权及后续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8)《方大炭素关于收购江苏喜科墨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8)《方大炭素关于方大喜科墨股权收购及增资事项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等公告。

  3.2020年2月,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考伯斯部分股权的议案》,拟将“10万吨/年油系针状焦工程”项目(已于2016年7月终止实施)变更为“收购江苏喜科墨51%股权及后续增资项目”后剩余的募集资金19,873.58万元人民币和调减“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额14,626.42万元人民币,用于收购考伯斯(江苏)炭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伯斯)部分股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合计为5,000万美元,合人民币34,500万元。经公司2020年3月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4,500万元人民币收购考伯斯部分股权,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收购考伯斯部分股权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9月底,公司根据签订的《关于收购考伯斯(江苏)炭素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权益的股权收购协议》等,支付转让款项33,530.6473万元人民币(折合4,925万美元)。2020年11月,公司完成考伯斯(江苏)炭素化工有限公司更名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考伯斯公司名称为江苏方大炭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方大)。2021年7月29日,公司支付了剩余转让款项509.895万元人民币(折合75万美元),完成了全部转让款项34,040.5423万元人民币(折合5,000万美元)的支付。根据签订的《关于收购考伯斯(江苏)炭素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权益的股权收购协议》中“对价调整”的规定,2021年四季度和2022年2月份,公司分别收到沂州集团有限公司、Koppers International B.V.退回到方大炭素募集资金专户的收购江苏方大股权转让款项1,324.3054万元及1,068.123576万元人民币。2022年三季度,公司分别收到沂州集团有限公司和Koppers International B.V.退回的江苏方大股权转让款项分别为:145.7153万元人民币、138.9347万元人民币。综上,公司最终以募集资金31,363.4634万元人民币为对价,完成了江苏方大部分股权的收购。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成都炭材已经向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投入资金14,683.30万元(含利息)。

  三、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一)截止2022年12月31日,2008年募集资金使用完毕,账户余额如下:

  单位:元

  ■

  注1: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4,999,995.42元,扣除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09,350,000.00元。

  注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0元。

  (二)截止2022年12月31日,2013年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如下:

  单位:元

  ■

  注1: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2,384,267.00元,扣除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96,015,374.00元。

  注2:募集资金余额148,307,476.94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不含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0亿元。

  四、本次拟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的原因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对原募投项目“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规模进行调整,“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预计总投资21.01亿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已投入公司2008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节余37,885.70万元(含利息)和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4,683.30万元(含利息),合计投入募集资金52,569万元(含利息)。

  由于等静压石墨的下游主要应用于光伏、半导体、核电等行业,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对等静压石墨市场空间及公司的产能建设进度有较大影响。2011年以来,光伏行业历经了欧美国家“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以及2018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即“531光伏新政”)影响,也间接影响到了等静压石墨产品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核电安全成为各国政府首要关注的问题,我国核电发展计划的实施速度也有所减缓,间接限制了等静压石墨在核电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受下游市场波动影响,子公司成都炭材根据订单情况审慎推动新增生产线建设。

  随着近年来等静压石墨产品的主要下游光伏产业技术实现较大进步,发电成本大幅下降,逐步实现平价上网,等静压石墨的市场需求及成都炭材业绩实现大幅提升,因此成都炭材亦开始结合下游市场订单需求逐步推动“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的建设。同时,为增强公司等静压石墨相关业务竞争力,促进成都炭材更好更快发展,成都炭材拟申请新三板挂牌。并于近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函〔2023〕234号),新三板挂牌有望增强成都炭材的融资能力,为其等静压石墨业务的研发、下游应用领域的拓展等提供资金支持。而且成都炭材近两年业绩良好,自有资金充裕,完全可以利用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的建设,这也有利于公司合理配置资源,进一步提升募集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当前进展情况,子公司资金储备情况,基于成本节省、效率提升及项目后续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助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公司拟对“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除已投入的2008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节余37,885.70万元(含利息)外,“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其余资金投入将由成都炭材利用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同时将原拟投入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的2013年募集资金本息合计23,073.03万元(已投入的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4,683.30万元(含利息)及成都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8,389.73万元)(注: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由子公司成都炭材实施,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归还存放至公司2013年募集资金其他专户。

  五、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后的剩余募集资金安排

  本次拟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3万吨/年特种石墨制造与加工项目”事项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已投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以及剩余的募集资金将归还至方大炭素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公司将待日后有良好投资机会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使用。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并结合成都炭材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该项目,并同意将《关于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使用规模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是公司根据当前成都炭材的实际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后而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该项目。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使用规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并结合成都炭材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使用规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方大炭素本次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使用规模无异议。

  九、关于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关于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使用规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还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23-008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2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通讯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2月27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2月27日

  至2023年2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2023年2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1日在指定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暨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使用规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二)特别决议议案:无。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委托他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帐户卡。法人股东出席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时间:2023年2月24日(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和联系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公司办公楼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931-6239195

  传真:0931-6239221

  六、其他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02-11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2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600516   公告编号:2023—00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昌沪旭引入有限合伙人暨重新签订《合伙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投资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概述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4日和2022年3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450,000万元人民币,与关联方上海沪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旭)、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江西海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鸥贸易)共同设立南昌沪旭钢铁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沪旭)。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5日、2022年3月22日、2022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投资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方大炭素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方大炭素关于投资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截至2022年4月,公司已完成出资,南昌沪旭完成基金备案登记,基金备案编码:SVJ470。

  二、引入有限合伙人及份额转让情况

  (一)近日有限合伙人海鸥贸易将其在南昌沪旭已认缴但尚未出资份额64,500万元转让给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南昌沪旭各合伙人重新签订了《合伙协议》。根据原《合伙协议》约定,公司对上述份额转让无优先受让权。上述份额转让事项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南昌沪旭份额受让完成后,南昌沪旭的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二)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变动情况

  1.基金管理费

  合伙协议关于基金管理费的原约定为:投资期内,基金向基金管理人上海沪旭支付所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0.1%/年的管理费。投资期后,基金按所有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中已用于项目投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本金的0.1%/年支付管理费。

  现修改为:在投资期(不含投资期延长期)内,每年的管理费为本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千分之七(7%。);在回收期(不含回收期延长期)内,每年的管理费为截至相应管理费支付日之前一日的本合伙企业尚未回收或核销的投资成本的千分之七(7%。)。

  2.咨询委员会

  原《合伙协议》中未规定需设立咨询委员会,现增设主要条款如下: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首次交割日之后的合理时间内组建一个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共5名,由方大特钢、方大炭素各委派2名委员,阳光人寿委派1名委员组成。

  (2)咨询委员会会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全体委员出席(无论亲自出席或者授权代表出席)方能举行,除涉及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及/或其各自关联方、关联基金(指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及/或其各自关联方组建并管理的投资载体)出售投资项目,需经有表决权的全体与会委员一致同意方能通过之外,其他提交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经过有表决权的全体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对于本协议约定的应经咨询委员会同意方可实施的涉及潜在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关键人士替代方案事项,未经咨询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及合伙企业不得实施。

  (3)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应当将合伙企业拟开展的以下类型的关联交易或利益冲突事项提交咨询委员会审议,且未经咨询委员会表决同意,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以下类型的交易:

  ①合伙企业与管理人、合伙人、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②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为第一大股东/合伙人/权益持有人的企业进行投资;

  ③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关键人士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投资;

  ④合伙企业拟投资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直接控股的实体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尽其合理商业努力已了解到的有限合伙人实际控制的实体。

  除上述修订外,原《合伙协议》其他主要内容保持不变。

  三、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99030841

  法定代表人:李科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07年12月17日

  注册资本:1,834,25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阳光人寿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的控股子公司,阳光保险持有阳光人寿99.9999%的股权。公司与阳光人寿无关联关系。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阳光人寿经审计总资产(合并)3,646.03亿元,所有者权益374.99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00.81亿元,利润总额61.48亿元(以上信息来源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四、对公司的影响

  南昌沪旭本次引入有限合伙人暨重新签署《合伙协议》事项,有利于充实合伙企业资金,构建更加广泛的合作关系,提升合伙企业的规范运作和经营管理水平;上述事项对公司在南昌沪旭中的出资份额、权益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后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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