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1月16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该核查对象提供的个人说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基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和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未知悉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公司 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龙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2月10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已于2023年2月6日以电话和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志峰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议案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97.20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关联董事余景岐、钟志超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将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关于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议案二)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核查后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2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3名激励对象授予1,489.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48元/股。
关联董事余景岐、钟志超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将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关于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10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与会议材料已于2023年2月6日通过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通知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昕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会议议案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议案一);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将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议案二);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2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4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43名激励对象授予1,489.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将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2月10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489.60万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10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28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2月3日,公司披露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10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2月10日。
2.首次授予数量:1,489.6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43人,包括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4.首次授予价格:2.4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②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a. 若预留部分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a. 若预留部分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7.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其中,考核年度中“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a.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考核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b.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其中,考核年度中“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内部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8.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9.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97.20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8人调整为14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904.16万股调整为1,806.96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586.80万股调整为1,489.60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保持不变。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10日,根据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所需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个人自筹。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査,我们认为: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2月10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2.48元/股的价格向143名激励对象授予1,489.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2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4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43名激励对象授予1,489.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8人调整为143人。
●授予权益数量: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904.16万股调整为1,806.96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586.80万股调整为1,489.60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保持不变。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根据《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28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2月3日,公司披露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97.20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8人调整为14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904.16万股调整为1,806.96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586.80万股调整为1,489.60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2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北辰区双源工业区双江道62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志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李国庆、张莹及独立董事任润堂因工作原因未出席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全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钟志超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谢辉宗、谢志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议案1、2、3中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披露了《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在征集期间内,独立董事未征集到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邵芳、刘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1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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