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2月11日 05:2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1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星期五)9:15至15:00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25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新玲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6,082,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42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2,059,9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8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22,2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1,013,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5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6,990,8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022,2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05%。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表决结果:

  提案1 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提案1.01 选举赵力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9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4,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88%。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1.02 选举王新玲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524,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3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55,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1058%。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1.03 选举王立林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9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4,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88%。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1.04 选举侯双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9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4,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88%。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1.05 选举李华青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9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4,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88%。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1.06 选举邢立斌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9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4,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88%。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提案2.01 选举龚国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94,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5,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25%。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2.02 选举胡子谨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9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5,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20%。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2.03 选举汪斌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94,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5,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36%。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3 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监事的提案

  提案3.01 选举陶蕾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94,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5,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21%。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3.02 选举许天聪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94,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5,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26%。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3.03 选举刘苒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994,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5,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31%。

  表决结果:当选。

  提案4: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提案

  ■

  审议结果:通过。

  提案5: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

  ■

  审议结果:通过。

  本提案涉及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预计的交易对手方为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天津兴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津公司”)是水务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因此,水务集团和兴津公司为本提案的关联股东,在本提案的审议中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王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八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3年2月10日16: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全部董事均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无委托出席情况),无缺席情况。

  4、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推举王新玲女士主持会议,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选举王新玲女士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王新玲女士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职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职期限届满之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战略委员会:

  选举王新玲女士、赵力先生和汪斌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王新玲女士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

  选举龚国伟先生、胡子谨女士和王立林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龚国伟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

  选举胡子谨女士、龚国伟先生和王新玲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胡子谨女士担任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选举汪斌先生、胡子谨女士和赵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汪斌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任职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职期限届满之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关于聘任王立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李新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王立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李新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限均为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职期限届满之日,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电话:010-89586598

  传真:010-89586920

  邮箱:dongmi@bohai-water.com

  4、《关于聘任刘景彬先生、于志民先生、李鹏先生、刘海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靳德柱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刘景彬先生、于志民先生、李鹏先生、刘海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靳德柱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职期限均为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职期限届满之日,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关于聘任刘杨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刘杨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职期限届满之日,刘杨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电话:010-89586598

  传真:010-89586920

  邮箱:dongmi@bohai-water.com

  6、《关于聘任徐静文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聘任徐静文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职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职期限届满之日。徐静文女士的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0日

  1、王立林,男,1966年10月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现任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渤海宏铄(连云港)清洁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渤海宏铄衡水清洁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天津泰达水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天津市滨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首席运营官(环保),渤海恒铄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渤海宏铄(连云港)清洁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李新霞,女,1976年4月生,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学历。现任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渤海宏铄衡水清洁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融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为持有公司1.83%股份的股东石家庄合力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出资比例为20.08%;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刘景彬,男,1978年8月生,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工程师(信息技术),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渤海恒铄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渤海宏铄(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天津市引滦入港工程管理处自动化控制中心主任,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管理中心主任、生产管理副总监、副总经理,天津市润达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天津市爱可迅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4、于志民,男,1973年12月生,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供水),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水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天津市水务局引滦入港工程管理处工程科副科长、工程管理中心主任,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主任、项目管理副总监、生产管理总监,天津滨海旅游区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市多源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市安达供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天津市泉达水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廊坊市广达供热有限公司董事长。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5、李鹏,男,1984年3月生,金融与投资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任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渤海宏铄(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弗英(天津)物流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6、刘海源,男,1981年10月生,园林专业,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渤海宏铄(连云港)清洁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恒铄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启农恒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河北粤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特聘专家,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专家,天津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专家委员会委员,天津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曾任天津市北方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设计室主任、设计二所所长、副院长、院长,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设计院院长,天津市生态学会园林生态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城市建设协会理事,东丽区工商业联合会党委委员、商会副会长,东丽区政协委员、党代表。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7、靳德柱,男,1966年2月生,统计学专业,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融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天津市翔升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执行董事,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8、刘杨,女,1988年7月生,环境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任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证券法务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曾任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9、徐静文,女,1991年8月生,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任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党群工作部经理。曾任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岗,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经理、审计部副经理。

  不存在不得提名为审计部负责人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3年2月10日17: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应参会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人。(全部监事均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无委托出席情况),无缺席情况。

  4、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推举冯文清先生主持会议。

  5、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关于选举冯文清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冯文清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限为自本次监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任职期限届满之日。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10日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王立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刘景彬先生、于志民先生、李鹏先生、刘海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靳德柱先生为财务总监,聘任李新霞女士为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王立林先生、刘景彬先生、于志民先生、李鹏先生、刘海源先生、靳德柱先生、李新霞女士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公司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需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聘任王立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刘景彬先生、于志民先生、李鹏先生、刘海源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靳德柱先生为财务总监,李新霞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对王立林先生、刘景彬先生、于志民先生、李鹏先生、刘海源先生、靳德柱先生、李新霞女士的聘任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龚国伟、胡子谨、汪斌

  2023年2月10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040号

  致: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23年1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公告、提案及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本议案涉及选举赵力、王新玲、王立林、侯双江、李华青、邢立斌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六项子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本议案涉及选举龚国伟、胡子谨、汪斌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三项子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监事的提案》,本议案涉及选举陶蕾、许天聪、刘苒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三项子议案。

  (4)《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提案》。

  (5)《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星期五)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星期五)9:15至15:00间的任意时间。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25 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3年2月3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可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42,059,9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282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022,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05%。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4)涉及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涉及选举董事、监事,需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得票多少由高到低的顺序当选;议案(4)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5)涉及关联交易,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非独立董事赵力、王新玲、王立林、侯双江、李华青、邢立斌,独立董事龚国伟、胡子谨、汪斌,非职工监事陶蕾、许天聪、刘苒均已当选;议案(4)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5)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表决时已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详见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王 凤

  2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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