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02月11日 05:2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3-004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为28,549,356股,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的影响,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9.49%减少至8.46%,持股比例减少1.03%。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3日核发《关于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新增36,330,275股股份已于2023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36,330,27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韩金龙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为28,549,356股,持股比例为9.49%。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由300,962,200股增加至337,292,475股,韩金龙先生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8.46%。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3-005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赢激光”)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5号)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6,330,27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7.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9,999,993.7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7,074,184.2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925,809.46元。2023年1月1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及子公司江苏联赢激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联赢”)已与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在内容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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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各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约的银行主体分别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精密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产能建设项目/数字化运营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联赢激光华东基地扩产及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海军、刘新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联赢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联赢激光华东基地扩产及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李海军、刘新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1日

  股票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3-003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36,330,275股

  2、发行价格:27.25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89,999,993.75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72,925,809.46元

  ●预计上市时间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激光”或“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36,330,275股股份已于2023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36,330,27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吴佩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9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2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1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90,270,660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9,000.00万元(含本数)。

  根据发行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1,860,465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9,000.00万元(含本数)。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36,330,27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89,999,993.75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发行方案》中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1月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23.65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7.25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15.22%。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9,999,993.75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7,074,184.2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925,809.46元。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月17日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3-3号),截至2023年1月16日16:00止,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989,999,993.75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1月1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4号),截至2023年1月17日15时止,中信证券已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部分保荐承销费(不含税)14,354,999.91元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截至2023年1月17日15时止,发行人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330,27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9,999,993.75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7,074,184.2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925,809.46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36,330,275.00元,转入资本公积为人民币936,595,534.46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和《认购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等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的涉新股的证券登记以及增加注册资本与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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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7,706,422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2、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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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5,504,587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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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4,866,055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4、UBS 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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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BS AG本次获配数量为4,00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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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3,321,100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6、江苏苏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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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2,568,807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7、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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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926,605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8、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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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本次获配数量为1,834,862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9、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君宜祈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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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君宜祈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数量为1,284,403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0、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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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284,403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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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284,403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2、上海临港新片区道禾一期产业资产配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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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临港新片区道禾一期产业资产配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数量为748,628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前公司的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十名股东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韩金龙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韩金龙、牛增强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联赢激光华东基地扩产及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联赢激光深圳基地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布局,有效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同时营运资金将得到进一步充实,公司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下降,增强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促进业务整合与协同效应,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代表人:李海军、刘新萍

  项目协办人:廖奎任

  电话:0755-23835238

  传真:0755-23835201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朱小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

  经办律师:谭清、雷俊

  电话:8610-57763888

  传真:8610-57763777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张立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6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振华、李联、夏姗姗

  电话:0571-8821 6888

  传真:0571-8821 6999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张立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6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振华、夏姗姗

  电话:0571-8821 6888

  传真:0571-8821 6999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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