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3〕1003号)

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3〕1003号)
2023年02月09日 19: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9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处罚〔2023〕1003号),涉及贵港市百龄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店。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处罚〔2023〕1003号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处罚〔2023〕1003号

当事人:贵港市百龄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800742094886B

住所(住址):贵港市德宝花城S-10-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健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2022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贵港市百龄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店检查中发现,该店部分药品、口罩、红外额温计、抗原检测试剂盒等商品不标明价格,且经计算,部分商品进销差价率超过15%。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其后,本局询问当事人和收集相关的书证材料。

经查明,在2022年12月8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贵港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后,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30日销售的LERKONN 红外额温计进货价68元/台,销售价148元/台,共销售了3台,进销差价率33.37%;康世仁方维C银翘胶囊进货价4.9元/盒,销售价12元/盒,共销售了7盒,进销差价率40.79%;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进货价3.2元/盒,销售价6元/盒,共销售了22盒,进销差价率22.66%;吉合N95医用防护口罩灭菌型进货价4.95元/个,销售价9.9元/个,共销售了171个,进销差价率25.7%。以上防护和防疫用品销售收入共2352.9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销售宝鹤医用外科口罩、北仑河医用外科口罩、热景生物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40人份/盒)、LERKONN 红外额温计、奥狮卡医用冷敷贴小儿止咳型、新峰感冒灵颗粒、999感冒灵颗粒、康世仁方维C银翘胶囊、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白云山维C银翘片时不标明价格。不标明价格期间,宝鹤医用外科口罩以销售价8元/包的价格销售了44包、以6.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7包;北仑河医用外科口罩以1元/个的价格销售了76个,热景生物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40人份/盒)以16元/份的价格销售了42份、LERKONN 红外额温计以148元/台的价格销售了3台、新峰感冒灵颗粒以12.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3盒、999感冒灵颗粒以2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45盒、康世仁方维C银翘胶囊以12元/盒的价格销售了7盒、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以6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2盒、白云山维C银翘片以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63瓶。以上防护和防疫用品销售收入共4272.00元,奥狮卡医用冷敷贴小儿止咳型因无法确定不标明价格期间,销售收入无法计算。

因部分商品销售收入重叠,当事人进销差价率超过15%的销售收入中660元已经包含在未标明价格销售防护和防疫用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内,故当事人进销差价率超过15%的销售收入2352.90元中扣除660元后,两项销售收入合计5964.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单据/照片贴存(复制)单10份,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零售汇总单11份,销售记录18份,进货单据15份,证明当事人哄抬价格、不标明价格的违法事实;

4.整改照片8份,证明当事人完成整改的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3年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罚告[2023]1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答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市监函〔2020〕398号)要求,当事人所售LERKONN 红外额温计、康世仁方维C银翘胶囊、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吉合N95医用防护口罩灭菌型等防护和防疫用品进销差价率超过15%,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政策调整,新型冠状病毒迅速传播感染期间,不标明价格销售宝鹤医用外科口罩、北仑河医用外科口罩,热景生物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40人份/盒)、LERKONN 红外额温计、奥狮卡医用冷敷贴小儿止咳型、新峰感冒灵颗粒、999感冒灵颗粒、康世仁方维C银翘胶囊、贵州百灵维C银翘片、白云山维C银翘片等防护和防疫用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核实数据和提供相关资料,经教育已认识到错误并马上予以改正。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一十三部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点,当事人哄抬价格行为符合“经责令改正后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一般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一十三部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点,当事人不标明价格销售防护和防控商品行为符合“经责令改正后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一般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进销差价率超过15%和未标明价格销售防护和防疫用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玖拾贰元玖角(¥1692.9)

(三)罚款肆仟柒佰零伍元捌角(¥4705.8元);

对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肆仟贰佰柒拾贰元整(¥4272.00)

(三)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三)没收违法所得伍仟玖佰陆拾肆元玖角(¥5964.90);

(四)罚款陆仟柒佰零伍元捌角(¥6705.8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贰仟陆佰柒拾元柒角(¥12670.7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1.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贵财支行,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711109264000517;2. 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地址:贵港市解放路;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45001753748059996688)。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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