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2023年01月31日 02:09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88270         证券简称:臻镭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宁波领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领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汉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卫东、乔桂滨、延波、宁波浙铝君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出让方”)保证向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参与臻镭科技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的股东为宁波领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汇投资”)、上海领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锐投资”)、苏州汉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汉宁投资”)、梁卫东、乔桂滨、延波、宁波浙铝君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铝君融”);

  ● 出让方拟转让股份的总数为4,573,148股,占臻镭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4.19%;

  ● 本次询价转让为非公开转让,不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一、拟参与转让的股东情况

  (一)出让方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出让方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截至2023年1月12日出让方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占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二)关于出让方是否为臻镭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领汇投资、领锐投资、汉宁投资、梁卫东、乔桂滨、延波、浙铝君融均非臻镭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领汇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领锐投资、汉宁投资合计持有臻镭科技股份比例超过5%。

  (三)出让方关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声明

  出让方声明,出让方所持股份已经解除限售,权属清晰。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出让方非臻镭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窗口期。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股份的数量为4,573,148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19%,转让原因均为自身资金需求。

  (二)本次转让价格下限确定依据以及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与方式

  股东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3年1月30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

  本次询价认购的报价结束后,中信证券将对有效认购进行累计统计,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具体方式为:

  1、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认购报价表》送达时间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4,573,148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2、如果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4,573,148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的证券公司为中信证券

  联系部门:中信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

  项目专用邮箱:project_zlkj2023@citics.com

  联系及咨询电话:021-2026 2086

  (四)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条件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包括:

  1、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除前款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转让计划实施存在因出让方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披露后出现突然情况导致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而影响本次询价转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中止实施的风险。

  四、附件

  请查阅本公告同步披露的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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