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金行业违规线索举报工作 中基协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为规范基金行业违规线索举报工作 中基协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2023年01月24日 11:00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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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为规范基金行业违规线索举报工作,加大对基金行业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服务水平,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协会官网在线举报平台、信件信函、协会发布或者认可的其他途径接收举报。协会将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予以登记。

  办法规定,经登记的举报,作为线索由协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处理。协会对被举报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通过协会官网公示,举报人可以关注协会官网公示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违规线索举报工作,加大对基金行业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协会发布或者认可的途径,反映协会自律管理对象(以下统称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基金行业自律规则,要求协会依法实施自律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举报处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核查;

  (二)便捷高效,公平公正;

  (三)防范风险,问题导向;

  (四)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协会通过下列途径接收举报:

  (一)协会官网在线举报平台;

  (二)信件信函;

  (三)协会发布或者认可的其他途径。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办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协会其他相应途径解决或者向有权机关反映:

  (一)基金业务办理咨询;

  (二)协会工作人员违纪问题反映;

  (三)在基金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与自律管理对象产生的民事纠纷;

  (四)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由监管机构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等单位处理的;

  (五)其他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 协会接收实名举报。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准确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当准确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 委托他人代为举报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举报人为单位的,均应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并列明受托人与单位的关系。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举报事项属于协会自律规则明确禁止,并有相应处理依据的违规行为;

  (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如有)规定实名举报;

  (三)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

  (四)提供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可供协会进行核查。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举报,协会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予以存档:

  (一)举报事项已被依法接收或者正在办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

  (二)举报事项已被公安、司法机关等单位立案调查,或者被金融监管部门调查,或者已通过诉讼、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等途径解决的;

  (三)举报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事项;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登记的,举报人可以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重新举报。

  第十一条 协会通过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三次仍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或者联系后明确否认本人为举报人的,视为匿名举报,协会不予登记,予以存档。

  第十二条 举报材料中部分诉求符合登记要求、部分诉求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协会作部分登记。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举报,作为线索由协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处理。协会对被举报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通过协会官网公示,举报人可以关注协会官网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协会向举报人、被举报人了解举报事项相关情况的,举报人、被举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利用举报敲诈勒索、拖延业务办理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上述情形的,举报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协会及工作人员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第十七条 被举报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被举报人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单位内部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人撤回举报的,不影响协会将举报事项作为线索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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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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