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12月10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26日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长山村临江路1号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9:15—15:00。
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主持,由董事长司文培先生主持。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9人,代表股份20,917,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53%。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09,3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09%。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7人,代表股份20,307,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644%。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47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307,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644%。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吴尤嘉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2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4243%;反对1,793,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7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8,5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669%;反对1,793,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控股”)和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1日,电气控股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132,458,8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42%,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电气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31,290,0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29%。上述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披露的相关公告。
2.审议并通过《关于对电气控股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23,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4243%;反对1,793,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7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8,5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669%;反对1,793,8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电气控股和上海电气。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1日,电气控股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量为132,458,8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42%,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电气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31,290,0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29%。上述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吴尤嘉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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