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202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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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提前终止暨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36),持股 5%以上股东杨永柱及其一致行动人温萍自2022年9月27日起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386.79 万股(如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6%。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杨永柱及其一致行动人温萍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时间过半的告知函》。截至2022年12月26日,以上股东披露的前述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股份减持(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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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杨永柱先生的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二、 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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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以上股东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以上股东的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日,减持股份与预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杨永柱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计划实施时间过半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 — 203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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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2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2年12月26日的交易时间, 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市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公司已于2022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334,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950%。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209,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1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2,124,1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733%。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124,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6人,代表股份2,124,1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73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34,0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24,1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2、《关于子公司投资设立孙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34,0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24,1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3、《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334,0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24,1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于少帅、张耀元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6日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110031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致: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于少帅律师、张耀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全程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2年12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年12月9日,公司通过指定媒体及网络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公司已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2月26日14: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鞍千路294号)如期召开,由董事长何凯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2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2年12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及发布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59,334,0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39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7,209,8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52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2,124,1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733%。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针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3项,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临武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34,0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24,1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投资设立孙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34,0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24,1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34,0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24,1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经由持有表决权的参会股东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于德彬:___________ 于少帅:___________
张耀元: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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