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于2021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沪证调查字2021-1-028号),因上海电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上海电气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9日,本公司收到上海电气的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2]24号),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电气的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9号、沪[2022]31号),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9565082B,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兴义路8号30层。
当事人:陈干锦,男,1968年3月出生,上海电气副总裁、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通讯)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5年至2020年,上海电气子公司电气通讯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专网通信产品业务。电气通讯从上游供应商采购原材料进行测试、装配,并对成品进行检测。之后,电气通讯将相关专网通信产品销售给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下游客户,并收取相关产品销售款项。
经查明,上海电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海电气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于2021年5月1日施行后,上海电气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不晚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属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上海电气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7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上海电气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上海电气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上海电气当期利润总额的8.16%。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陈干锦作为公司副总裁、电气通讯董事长,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上海电气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对于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本局决定: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陈干锦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主体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及其相关方,不涉及本公司,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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