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东方网
2022年11月23日晚间,*ST未来(600532.sh,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文书首先罗列了处罚对象: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未来股份)、俞倪荣、李娟、李存龙、郭伟亮、崔绍辉、曲燕娜、陈苏益、卢奋奇,他们是公司和公司的董监高。
此前的2022年5月23日,*ST未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原因是“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未按时披露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5月12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如今调查结束,主管部门开出罚单,并告知处罚依据。
上海证监局处罚依据第一条是未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
“不晚于2019年12月1日,未来股份实际控制人俞倪荣实际享有上海启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启宁)经营管理权。”上海启宁是公司的关联方,公司未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上海启宁的关联关系。
2019年12月,未经未来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履行相应用印审批程序,未来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宏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宏达)先后共质押7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启宁委托第三方代为借入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直至2020年12月才解除质押。
2020年12月,未经未来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履行相应用印审批程序,深圳宏达先后共质押5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启宁向银行借入的相关贷款提供担保,直至 2021年6月才解除质押。
上海证监局称,未来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质押合同,也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期间涉及的关联担保事项。
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未经未来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深圳宏达共发生向上海启宁区其指定的第三方资金划转累计44.49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73%。2021年度,划转资金共计31.49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7.16%。 深圳宏达案涉期间日常并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上述资金划转,实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构成关联交易。
上海证监局称,未来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期间涉及的该事项。
上海证监局处罚依据的第二条是财务报表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
监管部门认为,未来股份未将前述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所涉资金变动情况在案涉期间披露的财务报表如实入账反映,导致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的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6亿元。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11.00 亿元。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16.01亿元。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17.45亿元。
东窗事发后的2022年4月27日,公司被迫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2020年末虚增货币资金6亿元。2022年6月30日,公司又一次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案涉货币资金虚假记载情况,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和追溯调整。
上海证监局处罚依据的第三条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扱告。
监管部门称,2022年4月29日,未来股份已完成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长俞倪荣提议不接受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并同意年度报告披露延期,公司董事郭伟亮、卢奋奇对此表示同意。董事会共5名董事,3名同意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未来股份未在《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即不晚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直至2022年6月30日才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股份最终披露的2021年年报上,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给出的审计意见仍然是“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意见显示,发现公司相关责任人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事项,其中报告期新增资金占用发生额达32.1亿元,期末余额为15.84亿元。违规担保发生额达12亿元。年审会计师补充审计时,发现公司存在大额未入账的资金收支,未能穿透至相关方进行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银行账户存在2.5亿元额度的司法冻结,该情况涉及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债务承担尚未解除事宜。
2022年7月18日,在答复监管部门的2021年年报问询函时,未来股份称,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6月30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清偿和违规担保解除情况专项报告》显示,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全部解除、被占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11月24日,上海证监局认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除了给予警告,上海证监局合计开出1145万元罚单,其中300万元是对企业的处罚,其余845万元由董监高分别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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