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完善数字经济领域法规体系建设 需要靶向明确

一财社论:完善数字经济领域法规体系建设 需要靶向明确
2022年11月24日 22:11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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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体系建设,规范治理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近些年是我国数字经济飞速增长期。数据表明,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总体规模达到了45.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9.8%。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其中提出,到2035年,力争形成统一公平、竞争有序、成熟完备的数字经济现代市场体系,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数字经济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规范有序问题,法院受理的涉数字经济竞争类案件增势明显。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数据,2019年受理涉数字经济竞争类案件63件,2022年仅上半年就已受理169件。今年初,该院发布了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过半案例涉及数字经济领域。

  受理案件的上升势头说明这一领域法规体系建设需要完善,这也是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立法,首先靶向要明确。

  过去的情况表明,流量和数据的恶意获取、恶意的定价行为、通过强行捆绑销售实现对自我的优待等,都是数字经济领域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的背后有资本方和企业主体的支持。《征求意见稿》结合数字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针对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算法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阻碍开放共享等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次,完善相关立法要明确反对垄断。

  本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人士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与平台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反垄断法》进一步明晰了数字经济反垄断的适用规则,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制平台经济垄断行为;为适应新版《反垄断法》,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重点新增有关反垄断实体审查判断标准和互联网平台行为规制内容。这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也会体现这一点。

  过去一段时间,相关部门陆续公布了许多行政处罚案例,其中不乏被处以亿级罚款的案例,重要的因素是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控制市场、操纵价格。这是一个重要的警示信号。

  再次,立法修订一定要充分显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普通消费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面对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所谓“新事物”,他们往往应接不暇,也无以招架。这就需要从立法角度上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

  《征求意见稿》指出,修订的重要目的就是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同时也强调指出,要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规范治理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总之,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特别强调了规范数字经济领域的合法合理竞争,这是为新时期数字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提供了方向,也为完善数字经济领域法规体系建设明确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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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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