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责险持续升温:295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投保计划

董责险持续升温:295家A股上市公司披露投保计划
2022年11月07日 12:05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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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陈晶晶北京报道

  近日,A股上市公司宝鼎科技(002552.SZ)、东芯股份(688110.SH)接连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拟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

  董责险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中,因“不当行为”(包括疏忽、错误、误导性陈述及违反职责等)引起法律责任,给其个人带来损失而设计的一款保险产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以及康美药业、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等多种因素推动,董责险近年持续走红。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目前,董责险在A股上市公司覆盖面呈现扩大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前三季度,累计295家上市公司发布董责险投保计划,超过去年的248家以及2020年的113家。

  费用“水涨船高”

  公开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A股公司发布拟为公司高管投保董责险的公告达到268家,超出去年全年数量。第三季度单季,有近三十家上市险企公开董责险投保计划。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上市公司购买1亿元及以上的赔偿限额情况明显增多,个别公司甚至达2亿元,保费支出也随之提高,大多在50万元至100万元左右。

  例如,宝鼎科技计划保费支出一年不超过60万元,赔偿限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东芯股份类似,计划保费支出一年不超过人民币65万元,赔偿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唯捷创芯(688153.SH)公告显示,董责险赔付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保费支出145万元人民币。根据电气风电(688660.SH)公告,董责险赔偿限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保险费用支出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A股市场已普遍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即示范判例制度,部分案件甚至由地方法院统一公告征集投资者参与维权,连同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常态化普及,投资者的诉讼门槛将进一步降低,这将极大提升参与维权的投资者数量,使得上市公司实际面临的民事责任风险敞口持续上升。并且在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被判高额赔偿事件发生以来,上市公司对董责险的赔偿限额需求明显增高,保费支出也呈进一步上涨态势。

  不过,一家大型财险公司负责董责险业务人士表示,董责险定价因素较复杂,需要通过多维度指标评估上市公司,如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合规情况、上市地、上市年限、舆情、董监高个人情况等各种因素后给出价格,不同公司之间的方案差异较大。

  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需要根据其自身情况提高董责险保费支出。

  今年4月30日,光大嘉宝(600622.SH)就在公告中表示,鉴于公司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属于保险市场较为限制的客户行业类型,根据最近市场的询价情况,董监高责任险的保费支出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有了大幅增长。鉴于上述情况,考虑到后续保费上涨等因素,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董监高责任险保费支出标准从“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年”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120万元/年”。

  格林美(002340.SZ)在今年2月份公开发布董责险购买计划,此后在8月份宣布调整投保方案。

  在《关于调整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的公告》中,格林美表示,鉴于公司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DR)已于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为合理规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公司拟增加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调整之后,新方案的赔偿限额与原方案一致,仍为1亿元/年,但是保险费用则由不超过50万元提升为不超过80万元。

  专业性尚待提高

  上述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市场投保需求很旺盛,但由于目前我国董责险的赔偿案例较少,缺乏历史经验数据,保险公司其实比较难以把握非常准确的精算模型和费率。

  不过,已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针对特定群体的产品计划,将其中相对风险可控的群体单列出来进行承保,比如独立董事群体的独董职业责任保险。

  事实上,除了需要积累经验数据,经营董责险的每个环节都需要更加专业、规范,尤其产品合同条款。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学院课题项目组在《影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文章中分析表示,“目前,我国董责险保险合同仍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我国董责险的保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摊比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是由公司承担全额保费支出。二是保险责任范围界定不明,我国新《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高管等的责任范围,但没有对董事责任、高管责任、个人责任及公司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区分和解释。因为相关责任的界定模糊不清,导致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难以厘定多方的责任比例。除此之外,董责险保险合同中还存在索赔时效的规定不灵活、相关条款与我国法律法规相违背等问题。”

  上述文章进一步指出,董事、监事及高管应负的赔偿责任,应当制定明确和统一的标准。这种标准不是局限于某一家保险公司,而应该实施于保险市场,避免保险公司借助免责范围的差异来进行恶性竞争。保险公司通过统一、规范的保险条款,来对董监事及高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加以限制,推动金融证券市场秩序的完善。此外,对于董责险保费在公司和董监事及高管个人之间的分摊比例应有标准化的规定,个人承担的份额不宜过大,否则董责险对于高管工作积极性的推动作用很难落到实处,且会大大降低投保意愿。

  值得一提的是,在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大幅增强的背景下,因各种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及高管数量大幅增长,相关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在显著提升,上市公司高管群体面临的责任风险也随之增加,这也使得保险公司经营董责险面临较高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如何识别、控制风险及风险如何分摊成为关键点。

  上述财险公司负责董责险业务的人士对记者表示,董责险的核保工作主要依赖于上市公司自身的公告和市场公开信息,而类比康美药业这类情况,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实际审核的内容已被粉饰过,极难识别。同时,诸如关联交易重大遗漏等问题,原则上更是无法通过正常手段获悉。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定价、风险识别和判断造成了一定的难题。不仅如此,A股上市公司的风险环境有着高度的本地化特点,并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需要对其有持续、深入研究,并通过合理的长期发展策略来经营。因此,需要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团队,形成内部的有效资源整合。

  此外,过高的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银证券研报分析显示,由于董责险一般涉及金额较大,比较适宜多家分层级联保并且进行再保险分保,以减轻保险公司单独承保带来的理赔压力。

  “需利用分保提升董责险供给能力与专业服务水平。若董责险以再保险为依托,则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就有了保证,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也能够被有效分散。”上述业内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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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辰 SF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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