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日报记者郑璐报道 8月3日,记者从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出台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会上就《条例》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近年来,晋城市中心城区小型汽车保有量约为17.4万辆,停车泊位总数约为15.39万个,按照文明城市车位配备1:1.2的比例要求,停车泊位缺口依然很大。因供给能力短缺、智慧化管理水平不高、车辆停放不规范、停车泊位利用率不均衡等因素,造成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且已成为影响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约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目前,国家、省级层面尚未制定出台专门规范机动车停车的法律法规。
为积极回应群众停车关切,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规范停车秩序,引导绿色出行,改善交通环境,晋城市出台了《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旨在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方式推动解决机动车停车治理难题。7月22日,《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已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条例共设六章四十六条,从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两方面对停车管理作了规定。内容包含总则,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安排和解决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条例》针对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公共停车场土地供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方面制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围绕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条例》第三章解决三方面问题:
●一是明确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业主共有场地等不同投资主体的经营主体确定方式。
●二是明确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推行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三是居住小区车位要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业主享有出售或者出租优先权,不得只售不租,仍有剩余方可向社会开放。
为了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擅自将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未按规定备案和设置地桩、地锁等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重点对机动车停车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位法又没有设置法律责任的,从处罚内容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实施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考虑设置典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处罚内容和执法部门,避免执法过程中推诿扯皮、管理缺失的现象。
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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