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丢失员工档案 能否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丢失员工档案 能否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2022年08月03日 00:01 媒体滚动

编辑同志:

我虽年过60,但因公司丢失了我的档案,导致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并使我至今无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近日,公司以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能否拒绝终止劳动合同吗?

读者:胡志东

胡志东读者:

你有权拒绝公司终止你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就出现两个劳动合同终止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正常情况下,上述两个劳动合同终止标准是一致的。当出现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来考量并择一适用:

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因劳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用工关系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此后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如允许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基于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必须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享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权,劳动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双方之间仍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直至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

在这里,“用人单位原因”应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不仅包括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形,还包括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员工档案丢失、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及养老待遇申领手续等等。与之对应,本案无疑应当按后一种情形处理。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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