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8月2日公告,8月1日,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前海佳浩”)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前海佳浩与国融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如下: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前海佳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融证券(代表国融证券融达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回购“三峡新材”股票26913728股,并偿还融资本金54933988.20元、利息(以697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45%,自2019年9月20日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以64311623.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45%,自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以54933988.2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45%,自2019年10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息率0.05%,自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54933988.2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055%,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35639.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共计335939.98元,由前海佳浩负担335739.98元,由国融证券(代表国融证券融达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5739.98元,由前海佳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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