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张某在某后勤保障服务公司工作。自2016年起,后勤公司与张某每年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张某需遵守规章制度、接受劳动管理、服从领导指示命令和遵从工作安排等。2016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某报酬,备注为工资。
2019年12月,张某找该公司开具了一份收入证明,其中载明,张某自2010年起在该公司工作,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张某平均工资收入为6000元。
后因双方发生争议,张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自己于2010年至2021年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根据收入证明中的数额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相关福利等。
张某提出,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可以证明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工资金额。公司虽与自己签订了劳务协议,但实际是为了规避缴纳社保费的法律义务。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提交了自2016年起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与银行流水。但银行发放工资流水所示的每月工资金额,比收入证明中的每月工资收入相比少得多。
公司则辩称,开具收入证明,仅是给张某帮忙,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双方系劳务关系,张某并不应享受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所应享受的各种权益。
争议焦点
能否仅凭收入证明记载的内容,认定双方之间所有的权利义务内容?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张某2016年至2021年期间的劳动关系及相关权益,驳回了张某超过该段期间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收入证明因盖有公司印章,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较高的证明效力,但不能仅凭收入证明来认定有关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
本案中,判断双方关系,除了收入证明,还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和履行协议的实际情况。从劳务协议中张某需遵守规章制度、接受劳动管理、服从领导指示命令和遵从工作安排等方面的约定,以及公司向其支付以“工资”为名的款项,并结合收入证明的内容,可以认定公司与张某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
同时,本案中关于张某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实际存续期间和实际工资收入,也需谨慎认定。收入证明虽载明张某自2010年起在该公司工作,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6000元,但收入证明中的工资收入与银行流水所示的工资金额相差较大,不合常理,且现有其他证据无法证明2010年至2015年期间双方关系,张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期间接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因此,只能认定双方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启示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提高开具收入证明、工作证明时的法律风险意识,合法合规行事。比如,在开收入证明时,载明收入证明的用途、收入证明的有效期限,其内容要实事求是,并在开具收入证明的同时进行登记。这样,不仅可以帮到职工,又可以规避法律风险。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主张劳动关系时,应注意尽可能收集多种凭证来认定劳动关系,可参照以下证据:招聘记录,如应聘登记表、面试报名表等;录用记录,如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等;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工作服、出入证、技术认定证书等;工资证明,如工资单、收入证明、薪资确认单等;工作记录,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岗位证明,如岗位职责说明书、调岗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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