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玲
问题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结合具体情况,税务总局随即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22年第4号),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提醒纳税人,除关注留抵退税政策如何退税外,还需要关注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影响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收到留抵退税可否在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中扣除等问题。
案例
A企业为制造业小型企业,在5月准备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发现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
2021年12月,A企业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A企业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5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影响留抵退税进项税额构成比例?
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不影响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十三、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按照14号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因此,上述案例中,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构成比例=(500+100+ 200)÷(500+100+200+200)×100%=80%。
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延伸分析
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可扣除留抵退税额。
纳税人取得了留抵退税款,可以在缴纳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1.《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案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2022年5月16日甲公司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100万元,2022年5月所属期应缴纳增值税80万元(全部为一般计税方法)。5月份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80-80)×(5%+3%+ 2%)=0(万元);
假设6月所属期应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全部为一般计税方法),那么6月份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100-20)×(5%+3%+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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