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年02月26日 00:47 证券时报网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2月18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2月25日在龙华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唐健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28名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1,600万份,调整前后总权益数量保持不变,预留权益数量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2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468万份调整为1,412.10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132万份为187.90万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涉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两部分,具体明细如下:

1、股票期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96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880.80万份调整为847.26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79.20万份调整为112.74万份。

2、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87.20万股调整为564.84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2.80万股调整为75.16万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宜,公司董事会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详见公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2年2月25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授予总数为1,412.10万份权益,其中,向符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47.26万份,行权价格为9.47元/份,向符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64.84万股,授予价格为4.74元/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宜,公司董事会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2月18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2月25日在龙华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为离职或个人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后的最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人员,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事宜。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并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7.26万份股票期权,向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先后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鉴于部分拟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资格,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8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2年1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28名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1,600万份,调整前后总权益数量保持不变,预留权益数量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2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468万份调整为1,412.10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132万份为187.90万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涉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两部分,具体明细如下:

(一)股票期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96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880.80万份调整为847.26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79.20万份调整为112.74万份。

(二)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87.20万股调整为564.84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2.80万股调整为75.16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为离职或个人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后的最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人员,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此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先后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2月25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7.26万份股票期权,向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1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工具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及获授权益数量

鉴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28名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1,600万份,调整前后总权益数量保持不变,预留权益数量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2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468万份调整为1,412.10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132万份为187.90万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涉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两部分,具体明细如下:

(1)股票期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96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880.80万份调整为847.26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79.20万份调整为112.74万份。

(2)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87.20万股调整为564.84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2.80万股调整为75.16万股。

4、行权价格、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为9.47元/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4.74元/股。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5、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6、股票期权时间安排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2)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期等待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可行权日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4)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一致。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Ⅰ)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Ⅰ)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Ⅱ)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Ⅲ)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在行权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对应的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激励对象当年度能否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的,其所获授股票期权中当期进入行权期的可以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该激励对象相应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限制性股票时间安排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一致。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Ⅰ)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Ⅰ)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Ⅱ)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Ⅲ)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在解除限售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激励对象当年度能否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的,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当期进入解除限售期的可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该激励对象相应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8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2年1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28名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1,600万份,调整前后总权益数量保持不变,预留权益数量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2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468万份调整为1,412.10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132万份为187.90万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涉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两部分,具体明细如下:

(一)股票期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96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880.80万份调整为847.26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79.20万份调整为112.74万份。

(二)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87.20万股调整为564.84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2.80万股调整为75.16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权益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工具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日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

(四)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为9.47元/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4.74元/股。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五)首次授予数量

1、股票期权部分

本次激励计划向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权期权数量为847.26万份,具体明细如下:

2、限制性股票部分

本次激励计划向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564.84万股,具体明细如下: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与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于2022年2月25日对首次授予的847.26万份股票期权与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2022年~2025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据测算,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7.26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591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591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并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7.26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此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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