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河南蓝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河南蓝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01月11日 10: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7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河南蓝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2〕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2〕0001号

当事人:河南蓝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刚

海关代码:4101366632

当事人委托上海鸿珩报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坦桑尼亚一般贸易项下活性炭100000千克,申报价格CIF人民币1775000元,申报商品编号330749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10002767574。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活性炭,原料为优质果壳,应归入商品编号38021090.00,对应出口退税率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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