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阳市木槿汐服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罚款3200元

【浙江】东阳市木槿汐服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罚款3200元
2021年10月18日 17: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浙江】东阳市木槿汐服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罚款32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东阳市木槿汐服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东阳市木槿汐服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东阳市木槿汐服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案字〔2021〕408号;

案件名称:东阳市木槿汐服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东阳市木槿汐服饰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吕莎莎;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东阳市木槿汐服饰有限公司和杭州万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初恩旗舰店托管合同”,合同里约定由杭州万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东阳市木槿汐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互联网上电子商务活动的全面管理服务,包括美化装修、上传新产品、产品维护、店铺优化、日常维护,服务费用为1000元人民币,托管店铺为:天猫初恩旗舰店。至2021年9月15日,当事人的“天猫初恩旗舰店”中销售T恤宣传全棉,实际材质为95%棉,产品的实际成分与网页宣传不符。以上,当事人违法广告费用10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初恩旗舰店”销售T恤宣传全棉,实际上材质为95%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的“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做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32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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