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监局明确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四川省药监局明确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2021年10月12日 07:34 媒体滚动

原标题:四川省药监局明确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来源:中国医药

本报四川讯 (记者王泽议) 9月28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深化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通知》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在四川省范围内实施药品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将国务院公布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中涉及药品监管领域的25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中央层面设定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的4项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通知》要求,四川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药品行业开展经营。

《通知》明确,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等审批;继续执行取消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事项。在自贸区内试点对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2项涉企经营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当场办理备案手续。申请人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在自贸区内对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全省范围内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等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此外,四川省药监局还将对20项审批服务进行优化,在全省范围内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等事项采取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加大现场办结力度、优化现场检查、推进全程网办等措施,不断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此外,《通知》还要求,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检查、检验、监测等手段,加强药品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持续依法合规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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