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省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标食品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4日,辽宁省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锦市监执法处【2021】77号),涉及锦州市太和区帝旺城市货郎(任静)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一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锦市监执法处【2021】77号 | 锦州市太和区帝旺城市货郎(任静)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一案 | 锦州市太和区帝旺城市货郎(任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700MA0W9CK21Y | 任静 | 2021年4月2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领取任务,2021年3月31日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锦州市太和区帝旺城市货郎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3月29日的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4月22日由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1155661200000255),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出进货方的身份证明、检测报告、进货凭证,有进货检验记录。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2021年6月15日,经我局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免予处罚。 |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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