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网络隐私保护专门立法

建议对网络隐私保护专门立法
2021年06月15日 01:45 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建议对网络隐私保护专门立法

王敏

隐私权是《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的基本人权之一,也已经写入了我国的民法典,具体体现在“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然而在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屡见不鲜。特别是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与之相关的产业发展迅猛,网络互动交流平台的出现给人们的社交娱乐等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自由。可自由便利的同时,网络暴力、网络侵权事件也层出不穷,导致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也越来越泛滥。

网络侵犯隐私具有特殊性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需要主要源于网络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们的私人空间、私人信息带来的威胁。网络技术的长足发展为侵犯网络隐私的行为创造了物质条件,网络使得公民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力大大减弱,造成信息不对称;而一些高科技的软件、“木马病毒”,能够借助于网络轻而易举地获取他人电脑中的个人信息及隐私资料。这些都使得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更易发生。

首先,由于网络环境具有高度开放性和易传播性,网络信息的发布已成为信息传播最快、范围最广的途径之一。隐私作为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在网络上传播个人隐私会对当事人造成精神或财产的巨大损失。网络上很容易形成舆论上的“聚合力”,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中,其负面影响往往巨大。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等特征还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众多、保护难度大。例如,在一个“人肉搜索”事件发酵过程中,“人肉搜索”的发起者、回答者、信息的整理、传播者以及网站本身都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人肉搜索”引擎一旦发动,就可能发生几何级的裂变效应。

再次,通过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可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当事人、甚至网络服务商都无法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信息,网络侵权保护难度极大。

此外,网络隐私权的纠纷一旦起诉到法院,被侵权人又会面临取证难问题。受害者通常无法在第一时间获知网络侵权的事实,当信息传播已造成侵权后果后,又会在瞬间被删除。因此,受害者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困境。即便受害者能够第一时间获知侵权,网页的侵权信息也较难进行证据保全,受害人收集侵犯网络隐私权证据的难度非常大。另外,隐私信息发布者几乎都会采用昵称或者匿名上网,被侵权人一般难以获知侵权者的真实身份,也就无法举证其侵权行为了。

我国缺乏网络隐私保护的基本法律规范

在我国,网络隐私侵权案非常普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曾说:“我们的互联网发展得非常热闹,但是我们的互联网里面的法制却十分的混乱,能够说得上是法的可能只有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决定,剩下来的都是一些位阶比较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是行业规范。”目前,我国民法对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保护涉及的公民基本权利、网络隐私的概念、范围等问题均不明确,尚未进行规范,对其保护不成体系,仅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作了笼统规定。其他相关规定分布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且大多效力层次较低,不仅内容上无法实现统一性,相互之间也无衔接,导致许多网络侵权案件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限制了受害者的救济途径。

此外,行业协会自律制度不健全。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远远赶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需要。某些行业组织准入门槛低,行业自律规范又缺乏强制性,对成员缺乏有效的惩治机制。

建议对网络隐私保护进行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制度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建立健全我国网络隐私保护制度刻不容缓。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对网络隐私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网络隐私在网络环境中的存在使其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更加突出,对网络隐私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是时代的需求。在该项立法中,应当对网络隐私的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填补法律空白。

第二,加强网络自律保护。互联网行业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自律规则、标准,将网络隐私保护规则纳入网络服务提供者预先设定的网络服务协议的条款中。互联网协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组织,加大网络技术巡查力度,对于网站链接、论坛平台上较明显的公开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言论或接到有关投诉后,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参与者自律行为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加强网络安全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环境的安全建设,配备专业的网络技术维护人员,及时更新网络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防止黑客攻击。

第四,应强化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网络用户在日常的生活中,对网络服务的使用,应当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了解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网络使用方法,对重要信息文件做好加密保护,不随便注册网络账号,不要将个人隐私信息等重要资料轻易发送给陌生人,并注意谨慎下载网络软件。网络用户在上网时也应注意及时更新软件应用新技术,加强密码安全保护意识、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防控病毒意识。同时,对于在上网过程中看到的他人隐私信息应当予以尊重,做到不造谣,不传播。

我国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才刚刚起步,学习与借鉴国际及其他国家对网络隐私的不同保护模式,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隐私保护道路是当务之急。

(作者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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