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家:长安马自达轿车突然自燃吓坏车主 董事长袁明学知道吗?
运营商财经网苏佳/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份裁判文书,长安马自达生产的轿车在停车熄火状态下突然发生燃烧,吓坏了车主。
马自达轿车发生自燃
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7月1日,原告刘阳杰在柳州鑫广达博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柳州鑫广达博骏”)购买了一辆由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简称“长安马自达”)生产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为桂B××,刘阳杰支付汽车价款140900元、购置税12042元。
2015年7月8日刘阳杰购买该车交强险855元、车船税360元、商业险3690.26元。
2016年5月22日20时40分许,桂B××汽车停放在柳州市柳南区上游路四区南二巷××号门口,在停车熄火状态下突然发生燃烧,后消防部门将火灾扑灭。
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柳南区大队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柳南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5号),载明火灾于22日21时10分完全扑灭,烧毁长安马自达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B××),直接财产损失122583元,认定起火点:汽车副驾驶仪表台内部,起火原因:汽车内部故障引起火灾。
刘阳杰将柳州鑫广达博骏和长安马自达告上法庭,请求赔偿上述财产损失。
长安马自达作为汽车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委托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桂B××车辆的起火原因进行鉴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9月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车辆起火点位于车辆副驾驶中控台部位,可排除因车辆本身油路及机械故障导致起火的可能;可排除外来火源导致起火的可能;不排除车辆线束故障引起车辆起火的可能。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桂B××车辆的起火原因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排除因车辆本身油路及机械故障和外来火源导致起火的可能;不排除车辆线束故障引起车辆起火的可能,因此此次火灾造成刘阳杰的财产损失,应由作为销售者柳州鑫广达博骏汽车承担赔偿责任,长安马自达作为生产商应对柳州鑫广达博骏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最终判决为柳州鑫广达博骏赔偿刘阳杰损失135243元(车辆损失122583元,车辆购置税12042元,交强险108元,车船税45元,商业保险465元),长安马自达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长安马自达的董事长袁明学对此次案件知情吗?
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由中国百年企业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马自达汽车株式会社共同出资组建,双方持股比例为:长安50%,马自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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