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石资管一场诉讼亏数亿,返费模式被诟病下,债券私募会走向何方?
近日,历时近两年的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公布一审判决结果。该案是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当日受理的第一宗案件,事涉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蓝石资管”)、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连机床集团”)及多家发行债券服务机构,案件标的额逾5亿元。
该案中,蓝石资管以涉及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存在虚假陈述为由进行起诉,希望明确相关机构的责任。最终,北京金融法院综合各方情况,确定三家发行服务机构合计担责20%,评级机构不构成虚假陈述。
但案件至此并未结束,北京金融法院披露的案情审理情况明确指出,蓝石资管在案涉债券发行之初安排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购入案涉债券,实际从事了案涉债券的营销工作,而且收取了发行人返费。蓝石资管为何会收取“返费”,安排资管产品购入债券又是为何?如果深究起来,这类行为将对私募基金行业未来发展产生哪些影响?
“1号案件”一审判决出炉,
蓝石资管获赔20%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对该院成立当日受理的“1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据了解,案件起因要追溯到2016年。
案情显示,2016年8月4日,大连机床集团向投资者发行“16大机床SCP002”人民币5亿元。该期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为270天,到期日为 2017年5月2日,利率为每年6%。
2016年8月9日,大连机床集团向蓝石资管按1%进行返费。蓝石资管指示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买入案涉债券。后大连机床集团财务危机爆发,案涉债券于2016年11月29日构成交叉违约。2016年12月12日,大连机床集团主体评级下降为C不能偿债级别。蓝石资管以其管理的自有私募基金于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陆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以券商过券方式,以五折价格买入全部案涉债券并持有至今。
2017年4月27日,大连机床集团公告承认案涉债券应收账款增信措施为虚假。2017年11月10日,大连机床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扣除破产重整程序中可获得清偿金额,蓝石资管发生损失5亿余元,其认为“16大机床SCP002”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是导致其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应由大连机床集团和债券各服务机构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蓝石资管认购“16大机床SCP002”时,虽已明知大连机床集团出现财务困难并存在其他认购原因,但大连机床集团在财务信息、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未被揭露,因此其认购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但蓝石资管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系理性投资人,其投资决策虽在一定程度上受虚假信息披露的影响,但其注意义务有别于普通投资人。在“16大机床SCP002”已被发行人、承销商、评级机构连续发布无法兑付风险提示的情况下,蓝石资管仍然坚持购入,因此可以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蓝石资管在案涉债券发行之初安排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购入案涉债券,实际从事了案涉债券的营销工作,并收取了发行人返费。案涉债券违约后,蓝石资管将其购入的部分原因解释为履行案外投顾管理义务的考虑,而非完全出于投资目的购买。在此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减轻各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金融法院根据案涉债券各参与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承销银行在大连机床集团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大连机床集团赔偿责任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在大连机床集团赔偿责任6%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蓝石资管收取返费的行为被正式确定,这说明监管机构及司法部门已经掌握了充分的事实依据,比如蓝石资管会否已和大连机床集团签署了返费合同,收取了财务费用或咨询顾问费用等,或者是否已证明蓝石资管与大连机床集团共同参与了产品的结构化发行。而据此前多路媒体追踪报道,这种债券返费潜规则曾在市场内广为盛行。
返费模式成行业“灰色”地带,
机构是否存在扰乱市场行为?
上述案件中,蓝石资管收取“返费”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成为争议焦点。据了解,此前各被告方就曾主张蓝石资管诉请金额与实际投入资金不符。不少业内人士也曾分析认为,蓝石资管存在“包销”“16大机床SCP002”的可能。
那么,“返费模式”该如何理解呢?
首先,当民企遇发债困难时,其会找私募机构进行对接,私募来承诺买债甚至是包销。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民企往往评级较低,财报也存在严重造假等情况,其借助这种结构化发债方式,正是为了隐匿较高的风险。
然后,私募机构和债券发行方会谈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并由发行方支出一笔额外的费用。
最后,私募机构会把这个产品装入自己管理的资管产品(或介绍给有牌照的券商机构或银行的投行部门),资管产品的资金来源再对接银行理财、委外资金等。表面上看是券商或银行投行部门等作为承销通道,但其承销费用微薄,因为事实上只是收取了通道费。
(图1,来源:微信公众号——债市知知马)
《中国经营报》此前就曾报道,“债市返费”不仅是存在于市场上的真实现状,也是业内熟视无睹的潜规则,甚至是“灰色”地带。
分析人士表示,之所以债市违约曾在市场内频发,很大程度就是由于私募机构向发行方收取高额的佣金,甚至8%以上已成为常态,最终导致企业被压垮。这类私募机构以案件中的蓝石资管为代表,它们和发债企业私下达成“共识”,买债甚至包销,并向企业收取费用。
有专家指出,发行方与私募私下达成协议价格,其实可以理解为市场的选择。但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造成了市场价格的失真,导致除了这两方其他谁也不清楚真实情况。这进一步说明,参与结构性发债的私募也有一定涉及虚假发行、扰乱甚至欺骗市场和投资者的嫌疑。
据了解,中基协近期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十七条第四款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冲突业务或者无关业务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七十条第九款也表明,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撤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随着蓝石资管收取返费被认定,其除了承担一定投资损失外,有可能接受监管处罚吗?
“返费”套路频现、机构未受影响,
行业该如何更“自律”?
据公开信息显示,蓝石资管成立于2015年,位于天津市,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4600万人民币,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九如。据天眼查网站信息显示,朵元已于2019年09月20日退出蓝石资管,不再担任公司的相关职务。
(图2,来源:天眼查官网)
在梳理案情过程中发现,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官网曾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涉成立于2016年9月23日的新沃基金乾元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乾元2号”),被罚者是其委托人孟繁铭。
(图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决定书显示,乾元2号委托人孟繁铭的委托资金来源于不同债券发行人以“咨询服务费”形式支付的债券利差,其收取此类资金的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十一条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不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此外,孟繁铭在乾元2号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人承诺书中承诺: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构成隐瞒资金来源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因此证监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孟繁铭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事的套路看上去是否有点熟悉?
更为巧合的是,这里的孟繁铭正是蓝石资管前任投资总监。据财新此前报道,孟繁铭曾出现失联,蓝石资管向公安部门报案,称其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另外还涉及原交易主管曹章彦。此外,报道还指出,其尝试联系孟繁铭但始终未果,而蓝石资管的部分高管曾“独吞”了从多家债券发行方处的“返点”,累计超过10亿元。
尽管2016年底孟繁铭等就已从蓝石资管陆续离职,但“乾元2号”涉及的发债方正是和蓝石资管关系“非同一般”的大连机床集团,这不由得令人浮想联翩。
2017年5月,针对此前不少人士猜测孟繁铭或和蓝石资管时任总裁朵元之间存在合作甚至利益输送,蓝石资管曾发表严正声明回应,称不仅与新沃基金从未有过任何合作,和“乾元2号”也无任何关联、对该产品设立及运作毫不知情。此外声明还称,孟繁铭的个人投资以及离职后在新机构的任职行为也全都与蓝石资管及朵元先生没有任何关联。蓝石资管的回应听上去“掷地有声”。但也有报道直指在“乾元2号”资管合同上,孟繁铭所留地址均为蓝石资管的办公地址,甚至合同就是在蓝石资管的办公场所签订的。
近几年,北京朝阳区法院陆续发布了两份开庭公告,均和孟繁铭等人相关,所涉罪名正是“职务侵占罪”。
(图4,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图5,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蓝石资管存在将公司问题“嫁祸”到个人头上的可能,这种用“转移视线”的方式摆脱争议中心的情况在市场中比较常见。他强调,如何引领业内交易流程走向透明和公正,该披露的及时披露,违法违规的要受到应有的处罚,这其实是种不小的考验。
在“1号案件”中,蓝石资管收取返费的行为被认定,这不仅揭示了私募基金行业存在已久的潜规则问题,更对未来从事行业工作、投资者投资需求与抉择方面产生深刻的引导作用。
北京金融法院在判决通告中也指出,“要严格压实债券承销机构和服务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关于发行人财务、业务等方面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到‘卖者尽责’;另一方面,专业机构投资者更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理性投资决策,做到‘买者自负’。”
“返费”的形成与发生并非个案,有分析人士表示,后续类似案件的起诉可能会增多,这对各方都提出了一定要求。债券市场的相关参与机构要更好履行责任、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债券发行方和私募机构的交易要争取更透明化,而监管机构也要不断梳理相关情况,及时完善相应制度,让交易乱象越来越少。
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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