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养老社区业务”迎新规!拟设八大准入门槛,多次提及“风险隔离”
1月4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以下简称“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在业内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当立足主业,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不断提升养老社区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应当量力而行,开展与公司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养老社区服务,实现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应当隔离风险,建立健全与养老社区服务方之间的防火墙。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划定了八大准入门槛、四大负面清单,明确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才有资格经营“保险+养老社区业务”,不符合要求的公司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养老社区设八大准入门槛,
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向购买相关产品累计缴纳保费达到一定金额的投保人,提供入住养老社区权益等增值服务的业务。
针对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经营资格,《征求意见稿》拟定了八大准入门槛: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二、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充足率不低于120%;
三、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B类及以上;
四、公司治理评估结果C级及以上;
五、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不低于第3档;
六、在其他各类监管评级或监管评估中未触及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100%;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谈及门槛的设定,资深财经媒体人俞燕表示:“养老社区的开发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非常考验经营主体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的稳健性。因此,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门槛不低。”
俞燕指出:“从目前经营养老社区的保险公司主体来看,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人保、中国太保、中国太平、新华保险、泰康保险、阳光保险、大家保险等保险集团是主力军。君康人寿、国华人寿、珠江人寿、上海人寿、百年人寿、恒大人寿、前海人寿、爱心人寿、光大永明人寿等公司亦雄心勃勃地拍马而来。”
划定四大负面清单,
对险企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明确八大准入门槛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设定了四大负面清单,明确限定存在以下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
一是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问题;
二是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方、服务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晰,对服务提供不确定等风险缺乏消费者保护措施;
三是销售过程中不实说明或夸大养老社区服务内容和标准,出现销售误导、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等行为;
四是以养老社区投资为名,投资开发和销售商业住宅。
“由于养老产业的长周期性,经营养老社区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亦有更高的要求。”俞燕表示。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保险公司投资建设养老社区,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保险业务发展和资产配置规划、养老服务市场情况和未来变化趋势、投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并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监管规定。
此外,保险公司应充分测算销售产品与养老社区服务兑现可能出现的违约赔偿责任,计提违约风险准备金计入当期成本,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恢复与处置计划、股东承诺等,明确股东能够对该项业务的长期稳健经营提供必要支持。
养老社区应当独立运营,
确保风险隔离
《征求意见稿》多次提及“风险隔离”,包括要求养老社区应当确保风险隔离,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在投资建设养老社区时,应当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建设、租赁或合作等方式运营养老社区,养老社区应当独立运营,确保风险隔离。
若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建设方式运营养老社区的,应当以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重大股权的监管规定执行。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交叉任职、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与专业养老子公司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此外,保险公司应督促养老社区服务方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养老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养老社区服务方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审核,事先明确养老社区服务提供方式、合作时限、服务质量要求、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并构建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销售人员符合资质条件并通过考核后
方可开展业务
除了规范保险公司本身之外,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保险+养老社区业务”销售过程中,也要遵循《征求意见稿》提及的要求,不符合者便不能销售上述业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特点,制定专门的保险销售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资质分级管理和专业知识培训测试,符合资质条件并通过考核后方可开展业务。
同时,销售人员应合理评估客户的养老需求和交费能力,为客户推介适当的保险产品和养老社区服务,保险合同和养老社区服务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当分别签署。
去年4月,银保监会下发各保险公司《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以外的健康、养老服务,应与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相互区分、风险隔离,并将服务提供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告知消费者。健康、养老服务应由客户自主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将健康、养老服务与人身保险产品强制搭配销售。
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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