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萝卜章”案终揭盖:凯里农商行“内鬼”勾结罪犯,恒丰银行损失6亿被判败诉

2022-12-08 20:29:46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A- A+

  一起由“萝卜章”引发的历经7年、规模达6亿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于近日落下帷幕。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判决书显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原行长助理鲁某因勾结犯罪分子,伪造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凯里农商行”)印章,致使恒丰银行损失票款达6亿元。此案共经过三次审理,最终以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败诉收场。

  恒丰银行损失票款金额达6亿,

  要求凯里农商行赔偿全部损失

  据判决书显示,2015年6月11日,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两份《票据代理转贴现协议》,约定恒丰银行为凯里农商行代理票面金额分别为4亿元和3亿元的转贴现业务。

  双方签订协议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办理转贴现,同时向凯里农商行支付了转贴现款,凯里农商行将加盖“凯里农村商业银行汇票专用章”的票据背书给恒丰银行南通分行。随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后手银行。

  案涉票据到期后,7亿元票面金额只托收回1亿元,出票人无力解付余款,恒丰银行作为前手银行已受到后手银行的追索,支付了票据款2亿元和4亿元,随后,恒丰银行向其前手凯里农商行提起本案诉讼。

  然而,凯里农商行却表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提供票据上的印章与其在银监会等机构备案的印章不一致,其与恒丰银行不存在票据转贴现业务关系。

  但最终,一审法院江苏高院判处凯里农商行败诉,并向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赔偿6亿元的票款及相应利息。

  对此,凯里农商行方面表示不服,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最高院认定一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撤销江苏高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内鬼”勾结犯罪分子伪造“萝卜章”,

  恒丰银行被判败诉

  按照最高院的要求,江苏高院重审了上述案件。

  判决书显示,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合同、汇票上凯里农商行公章、票据专用章、金融市场部章、李某、侯某等人印章,与凯里农商行备案公章以及其他印章均不一致。案涉合同、汇票上凯里农商行公章、票据专用章、金融市场部章以及经办人等印章均系伪造。

  那么,6亿元的票据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

  据法院查明,办理案涉转贴现业务中,由于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鲁某与犯罪分子存在勾连,在恒丰银行未向凯里农商行通过电话座机核验票据真实性、未对办理业务人员是否为凯里农商行工作人员身份以及相关授权书进行核实,对于票据记载的基本信息亦不予关注,疏于审查甚至放任不予审查,对此,恒丰银行存在过错。案涉《代理转贴现合同》系伪造,恒丰银行与凯里农商行自始未就案涉代理转贴现合同进行磋商,双方不存在代理转贴现合同关系。

  法院指出,票据行为成立以签章为要件,只有在票据上签章,才能依票据上的文义负票据上的责任。案涉票据上凯里农商行的印章系伪造,因凯里农商行未在票据上签章,且恒丰银行非善意,故凯里农商行不应负票据上的责任。综上,恒丰银行向凯里农商行主张票据追索权,依法不应支持。

  针对江苏高院的判决结果,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表示不服,并上诉最高院。

  对此,最高院认定,没有证据表明一审的审理严重程序违法,恒丰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恒丰银行三年内多位高管“落马”,

  两位原董事长被判死刑

  据银保监会2016年9月公布的罚单显示,鲁某在担任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分管票据业务的行长助理期间,对其审批同意办理的两笔违规转贴现业务承担管理和审批责任,被江苏银保监局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2年。

  据裁判文书网今年11月公布的另一则判决书显示,鲁某因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近三年来,恒丰银行已有多位高管“落马”,还包括两位被判死刑的原董事长。

  具体来看,2021年8月,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某因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9年12月,恒丰银行第一任董事长姜某因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被法院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除了上述董事长,近年来也有多位高管被判处刑罚。2021年11月,恒丰银行原副行长毕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20年2月,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原行长邱某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同时,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公司二部原总经理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王婉莹

文章关键词:

作者

金融法眼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热文排行

联系我们

  • 邮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电    话: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新浪总部大厦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