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农商行一支行行长被禁终身从事银行工作,安排信贷员为40人违法放贷5205万!获刑7年

2022-12-05 19:03:10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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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黔东南银保监分局公布的一则罚单显示,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里农商行”)员工段某芬因违法发放贷款,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段某芬是凯里农商行永丰东路支行行长,其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该支行信贷员为40位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违法放贷5205万元(含续贷),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支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

  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近日,黔东南银保监分局公布的一则罚单显示,凯里农商行员工段某芬因违法发放贷款,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除了上述罚单,今年10月,黔东南银保监分局曾公布三张与凯里农商行相关的罚单。

  具体来看,凯里农商行因未严格落实信贷管理制度,员工违法发放贷款导致案件发生,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黔东南银保监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同时,杨某某、唐某某是凯里农商行未严格落实信贷管理制度,违规发放贷款导致案件发生问题的直接责任人,被黔东南银保监分局处以警告处罚。

  支行长利用职务之便,

  安排信贷员为40人违法放贷5205万元

  据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判决书披露,段某芬曾担任凯里农村信用联社永丰东路分社主任、贵州凯里农商行永丰东路支行负责人及行长职务。

  该判决书显示,段某芬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在明知系由张某安排李某清、王某雇请的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到该支行申请贷款,且所申请贷款均不是申请人使用,均由张某使用及申请贷款资料有虚假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该支行信贷员为李某清、王某雇请的40人违法发放贷款。

  一审法院认定,段某芬违法发放贷款共计5205万元(含续贷),截止2019年3月23日,尚有共计3064.26万元(实际贷款本金共计3262元)的贷款本金没有追回,给凯里农商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从判决书披露的违法放贷金额看,大部分贷款金额为50万元,少数超百万元,最高达到500万元。

  比如,2014年4月2日,被告人段某芬在未进行全面审查的情况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向陈某发放贷款500万元。目前,尚有489.91万元的贷款本金未归还。

  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段某芬在未进行全面审查的情况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向雷山县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贷款到期后,于2014年3月25日采取借新还旧方式进行归还到期贷款。目前,尚有500万元的贷款本金未归还。

  对案涉贷款具有审批行为,

  支行长被判七年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段某芬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宣判后,段某芬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大部分证据存在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向二审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判认定主要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但原判认定实际贷款本金金额为3262元有误,本院查明的实际贷款本金为3361万元,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其明知贷款用途是给张某使用,案涉贷款申请前张某与段某芬事先联系,以及相关信贷员经段某芬授意后不按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属认定事实错误及本案证据方面问题的意见,二审法院经查认为,段某芬主观上明知案涉张某关联贷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客观上实施了对所涉贷款干预及审批行为,最终造成绝大部分贷款不能收回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段某芬与张某有密切的利益关系,段某芬本人供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均证实段某芬与张某私下关系很好,证人何某还证实称段某芬利用其在农商行开的卡进行转账并收到张某的资金进账。故段某芬关于“不承认跟张某之间有任何经济往来,也没有雇佣何某给其管理资金”的辩解,显然不具有可信性。

  另外,段某芬对案涉贷款具有审批的行为,尽管王某令从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在担任该行永丰东路支行副行长期间,上诉人段某芬确实与王某令先后于2015年、2016年、2017年签订过转授权书,但段某芬仍然有审批的权限,且王某令并未对涉案上述贷款进行过审批,仅审批了涉案系列贷款中的六笔续贷,涉案的上述贷款资料中的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均加盖有段某芬印章。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段某芬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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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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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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