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金融法院“1号案”一审宣判!

2023-01-04 18:51:50 作者:水尧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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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一审宣判!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对成立当日立案受理的一起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此案是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案件标的额逾5亿元。

  一审判决下,北京金融法院根据案涉债券各参与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兴业银行在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机床集团”)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和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也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案涉债券应收账款增信措施为虚假,

  蓝石资管损失5亿元

  案件起因追溯到2016年8月4日,大连机床集团向投资者发行“16大机床SCP002”人民币5亿元。该期超短期融资券起息日为2016年8月5日,存续期270天,兑付日为2017年5月2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率为每年6%。

  2016年8月9日,大连机床集团向蓝石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蓝石资管”)按1%进行返费。蓝石资管指示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买入案涉债券。后大连机床集团财务危机爆发,案涉债券于2016年11月29日构成交叉违约。

  2016年12月12日,大连机床集团主体评级下降为C不能偿债级别。蓝石资管以其管理的自有私募基金于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陆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以券商过券方式,以五折价格买入全部案涉债券并持有至今。

  2017年4月27日,大连机床集团公告承认案涉债券应收账款增信措施为虚假,2017年11月10日,大连机床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扣除破产重整程序中可获得清偿金额,蓝石资管发生损失5亿余元,其认为“16大机床SCP002”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是导致其投资损失的根本原因,应由大连机床集团和债券各服务机构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包含五方面争议,

  兴业银行等三机构构成虚假陈述

  据悉,“16大机床SCP002”发行人为大连机床集团、主承销商为兴业银行、审计机构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信用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公司、法律顾问为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包括五方面:一是法律适用问题;二是“16大机床SCP002”的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三是各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各自义务;四是蓝石资管所受损失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五是各服务机构对蓝石资管的损失应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在各服务机构的责任认定上,依据各服务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组织执业规范的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综合考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同时区分故意、过失等不同情况,对各服务机构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进行认定并分别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依法认定:

  一、兴业银行对所出具的企业财务信息,特别是案涉四笔高额质押应收账款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的勤勉尽责义务,构成虚假陈述;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亦未尽到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义务,构成虚假陈述;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未进行职业判断,未保持职业怀疑,其审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况,构成虚假陈述;

  三、律师事务所未按照行业要求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以判断案涉债券是否获得合法有效增信,进而出具法律意见书,构成虚假陈述;

  四、依法认定信用评级机构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认定其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兴业银行被判担责10%,

  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别担4%、6%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蓝石资管认购“16大机床SCP002”时,虽已明知大连机床集团出现财务困难并存在其他认购原因,但大连机床集团在财务信息、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未被揭露,蓝石资管的认购行为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但由于蓝石资管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系理性投资人,其投资决策虽在一定程度上受虚假信息披露的影响,但其注意义务有别于普通投资人。在“16大机床SCP002”已被发行人、承销商、评级机构连续发布无法兑付风险提示的情况下,蓝石资管仍然坚持购入“16大机床SCP002”的行为,可以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蓝石资管在案涉债券发行之初安排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购入案涉债券,实际从事了案涉债券的营销工作,并收取了发行人返费。案涉债券违约后,蓝石资管将其购入的部分原因解释为履行案外投顾管理义务的考虑,而非完全出于投资目的购买。在此情况下,应当进一步减轻各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金融法院据案涉债券各参与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兴业银行在大连机床集团赔偿责任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连机床集团赔偿责任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在大连机床赔偿责任6%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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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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